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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車擦撞要負全責嗎?

  • 阿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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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2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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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幾天在巷口倒車時,遭到來車擦撞

    如下圖顯示,紅色是我停車的位置,藍色部分有停另一台車,

    黃色箭頭則為雙方行進方向,

    車禍發生後有通知警察到場處理,

    當下對方說會請他的保險公司與我聯絡,

    隔天就接到對方電話,說他已經把車開去估價,要我立刻去付錢,

    還說他的保險公司一毛錢也不會給我,

    我只好跟對方說希望等初判表出來再來談論和解賠償的問題,

    後來就換他的保險業務打來,說依他的工作經驗判斷,

    倒車擦撞就是我的問題,一直要我去修車廠付錢,

    請問倒車擦撞應該是主要肇事原因,但一定要負全責嗎?(該路口是閃紅燈,對方似乎未減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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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2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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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看起來是您追撞對方的車輛,且屬於倒車的狀況,主要責任應該是在您身上。

    2、不過還是建議先取得初步判定表之後再說,倘若雙方可以達成和解,要簽立和解書,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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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2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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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倒車車禍的案件,我幫你查查判決讓你參考吧。

    二、認為全部是倒車者的錯的判決,摘要:

        按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
        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條第
        二款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
        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
        損害,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九十一條之
        二前段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倒車時,疏未注意顯示倒車
        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致撞
        擊系爭車輛,是被告對本件事故即有過失,且與系爭車輛所
        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前開規定,被告即應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屬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小字第684號)

    三、如果你要主張對方也有錯就是與有過失的話,你要負舉證責任

    判決摘要:

    被告依法應就系爭車輛係行進中
        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其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迄未提出可供調查之證據供本院審酌,即屬未就有利於己
        之事實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從而,系爭車輛查無肇事原因,
        被告抗辯原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與有過失責任,難認
        有據。
    四、認定對方也有錯的判決,摘要:

         查依前開資料以觀,訴外人陳○安行至交岔路
        ,轉彎時越出分向限制線,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被告翁○
        昇倒車時未注意後方有來車,致其左後方撞到系爭車輛右前
        方,堪認被告翁○昇確有過失,而訴外人陳○安對於本件車
        禍發生亦與有過失,本院斟酌訴外人陳○安與被告翁○昇之
        過失之程度,認被告翁○昇應負擔百分之十之過失責任,訴
        外人陳○安負擔百分之九十之過失責任,是被告仍應就原告
        所受損害負連帶負責。
    五、若進入訴訟對肇事原因有不同意見還是要送鑑定才能判斷過失比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