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提告妨礙家庭
- 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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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1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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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請問一下,因之前並不曉得前夫又在婚,所以離婚這二年多前夫一直處在我跟他現任的婆身邊遊走,然而我也並不知道當初他們夫妻倆是怎麼協議好的,就是他們有登記的事不讓我知道,而我也就天真的以為前夫還一直未婚中,直到最近被前夫的婆提告我妨礙家庭,然而當他婆一直都知道前夫還是有跟我往來,也默許前夫來我這過夜,而現在因他婆一時感到不舒服,所以對我提告,問一下,不是在女方知道的開始六個月內才算有成立此罪名嗎?那為何他婆都知道我前方跟我往來也有二年多的時間了,這樣他婆對我的提告是否成立?還有我能因此反控他婆啥罪名嗎?因為一直以來他婆都知道前夫來找我的事,謝謝律師們有時間可以抽空幫忙解答嗎?感恩喔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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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8 14:24 最後編輯日期:104-12-08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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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3號判決對所謂「知悉犯人之時起」做出解釋:「依證人證述情節,至多僅得證明告訴人知悉被告與證人乙有男女感情之交往,甚而懷疑渠等間有發生性關係,
然無從遽以推認告訴人對於被告與證人乙之相姦情事,已就其懷疑獲得證實,而達確知之程度,是亦無從以此證明告訴人所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此外,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告訴人於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確知被告與證人乙有發生性行為,而有逾期提出告訴之情,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尚無可採」。建議您先與律師討論諮詢 再作後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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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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