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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退休(舊制),被迫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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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1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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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昨天一位親戚和員工被通知資遣但兩位都是舊制的退休制度,一位明年滿五十五歲另一名兩年後滿五十五歲(之前因工作腰傷,還在治療中)
    我們強烈懷疑公司為了不給退休金,而非法資遣
    兩位的其中一位不懂資遣,已經簽名但發現公司勾選的條款不對,
    是用第十四款第一條第五項,但非勞工主動申請要資遣
    今天有去勞工局詢問勞工局的員工說,
    他們這樣是合法資遣我們可能只能用職業傷害這條,希望恢復雇傭關係

    目前我們採取的方式,是先寄存證信函,確立雇傭關係的存在並申請勞資調解申訴,但不清楚請問寄出存證信函期間是否要主動回去上班或是請假呢?但請假公司可能不準假請問我們還有什麼樣的方法爭取我們的權利呢?
    另外是否可以由兩個人一起提出勞資調解申訴呢?
    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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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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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公司已經認知是資遣,則可以先不用回去上班,若勞資申訴無結果,則應向法院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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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1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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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自己不看清楚就隨便簽名,那就不容易補救了,要看實際內容有無瑕疵或有無證據證明被欺騙才有機會。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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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1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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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律師們的回答,真心感謝這樣的平台!!

    公司給予的離職證明單勾選的是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司資遣的理由是不適任

    但據了解上面那一條應該由勞工主動提出,我們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

    所以覺得公司資遣有錯誤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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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1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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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回去上班,直到提出申訴為止,否則日後公司會有一個抗辯,就是我方無故曠職

    2、程序上應該直接提出申訴。

    3、還是要處理自行勾選的部分,當初的過程為何?請詳述,倘若涉及舊制退休金,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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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2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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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勞工年滿六十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得自請退休。勞基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未滿十五年者,雖不得自請退休,但勞工若已符合雇主得強制其退休情形,同時又有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所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倘勞工強制退休之退休金給與規定,優於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資遣費給與規定,參酌勞基法在於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之立法目的,及勞工依上述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規定之可歸責於雇主事由,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及雇主依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之情形,雇主同應給付勞工資遣費之旨,則合於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依上開第十四條規定合法終止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時,應不得剝奪其本已達於強制退休年齡可獲得之權益,始符法律保障勞工權益之原意。」 舊制退休金跟資遣費有相當差距(參考勞基法第17、55條規定),若符合退休要件,就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還是可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請求退休金。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尋求勞工局補助律師酬金或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以訴訟方式解決。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