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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車與直線車 路權是否 只用於 交叉路口??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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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4 13:13 最後編輯日期:104-12-04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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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更正)這個地方應該是怎麼解釋交岔路口的問題。

    二、實際上車禍肇事比例如果有訴訟的話還是要看鑑定結果去判斷。

    二之二,(補充)鑑定結果如果不服的話可以覆議,曾有覆議成功的(不過這個判決是認為就算沒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我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被告另辯稱: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車
        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臺南市車鑑會)鑑定意見書,認原
        告駕駛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
        事原因之鑑定意見方屬可採,故原告對系爭車禍實有過失
        語,然系爭車禍不生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之疑義,已如前述
        ,又按汽車行經設有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不得超車,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系爭車禍
        位於中正路、仁愛街交岔路口,核屬不得超車之路段,臺南
        市車鑑會鑑定意見疏未注意上開處所不得超車,而認定被告
        超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有
        超車不當之過失(見本院卷一第57頁),實有未洽,是臺南市
        車鑑會之鑑定意見既有如上疏失,自不足採憑,況又經法院
        囑託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該覆議委員
        會認: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未
        保持安全狀況,為肇事因素;原告無肇事因素等語,有臺南
        市政府102年4月29日府交運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該
        覆議委員會102年4月22日南覆0000000號覆議意見書在卷可
        考(見本院刑事卷第54、55頁),益徵臺南市車鑑會上開鑑定
        意見,不足採憑,被告猶執此抗辯:原告對系爭車禍之發生
        與有過失,應減輕被告賠償責任云云,顯屬無據。

    三、如果是小車禍如果有可能和解或是調解建議儘量調解或是和解,沒有一定要訴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