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彎車與直線車 路權是否 只用於 交叉路口??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2-04 13:13 最後編輯日期:104-12-04 13:28
- 文章人氣:216
- 個人積分:14068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更正)這個地方應該是怎麼解釋交岔路口的問題。
二、實際上車禍肇事比例如果有訴訟的話還是要看鑑定結果去判斷。
二之二,(補充)鑑定結果如果不服的話可以覆議,曾有覆議成功的(不過這個判決是認為就算沒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我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被告另辯稱: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車
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臺南市車鑑會)鑑定意見書,認原
告駕駛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
事原因之鑑定意見方屬可採,故原告對系爭車禍實有過失等
語,然系爭車禍不生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之疑義,已如前述
,又按汽車行經設有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不得超車,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系爭車禍係
位於中正路、仁愛街交岔路口,核屬不得超車之路段,臺南
市車鑑會鑑定意見疏未注意上開處所不得超車,而認定被告
超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有
超車不當之過失(見本院卷一第57頁),實有未洽,是臺南市
車鑑會之鑑定意見既有如上疏失,自不足採憑,況又經法院
囑託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該覆議委員
會認: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未
保持安全狀況,為肇事因素;原告無肇事因素等語,有臺南
市政府102年4月29日府交運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該
覆議委員會102年4月22日南覆0000000號覆議意見書在卷可
考(見本院刑事卷第54、55頁),益徵臺南市車鑑會上開鑑定
意見,不足採憑,被告猶執此抗辯:原告對系爭車禍之發生
與有過失,應減輕被告之賠償責任云云,顯屬無據。三、如果是小車禍如果有可能和解或是調解建議儘量調解或是和解,沒有一定要訴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