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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社區管委會好難搞>"<

  • 小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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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4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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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今年10月在台北市租了一間店面,進駐營業後發生了一些麻煩,想請教如何處理解決
    麻煩一:社區管委會要求我們不能放活動式立黑板在店門口旁,請教是否只要是店門以外的區域都不能放置呢?
    麻煩二:我們每個月都有付管理費及公共電費,但是社區公設部份我們只會用到「進社區收信件」(信箱在社區內部)、「進社區地下室倒垃圾」 兩項,但是管委會卻突然要求我們外圍店家不得進入社區,只派管理員幫忙送信件來店家及清潔人員每天定時來店收取垃圾。請問管委會這樣的要求,我們店家就只能配合照做嗎?這樣的要求算是合法嗎?在這個部份我們能合理要求房東在管理費部份減免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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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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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關於行銷部分,放黑板只是一種行銷方法而已。

    二、曾有一個老人,在日本擔任老師,因為有了一點錢,所以就開了個禮品店專門在日本賣台灣人喜歡的日本高價禮品,賣日本的電器及日本的水果。日本的電器及水果在日本很便宜,但是因為台灣人很喜歡,所以賣給台灣的觀光客的話就可以賣很貴…他的店開在小巷子裡面,因為他很有生意眼光,知道小巷子裡面的租金比較便宜,但是他找了一些大學生打工,去大路上吸引台灣的觀光客進來他的店…後來他賺了很多錢還在日本買了一個島。講這個故事是要跟你說,如果不能放黑板的話或許還是有別的方式可以吸引客人。行銷這個東西可以再研究一下。

    三、入境隨俗,既然在這邊做生意,建議還是與管委員和平共存比較好。至於你說的要請房東調降房租部分,可以談而房東願意當然很好,如果房東堅持不肯的話就要看你們的契約怎麼約定了。一般租賃的定型化契約很少看得到這一塊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到這一塊的話,你說租金是包括管委員要提供那些服務的部分就不是契約的一部分。我國法院大部分在契約糾紛上是採契約嚴守的原則,如果在約定的時候沒有談到租金包括這一塊,那麼法院極可能會認為對方沒有義務減租。

    四、做生意以和為貴,建議跟房東好好談,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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