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年前房子買賣沒有過戶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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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8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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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既然當時係以買賣方式取得土地,原本可依買賣契約所生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向法院申請將所有權移轉給你,但事情發生在20年前,請求權已超過十五年時效而消滅,對方可用消滅時效完成為理由,拒絕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你。
2. 雖然無法取得所有權,但不代表先前的買賣契約不存在,您仍可以繼續占有使用對方的土地,非無權占有,對方也無法以無權占有為理由要求您搬出。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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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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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是個死局
他可以拒絕移轉給你
你也可以基於契約關係拒絕搬走
兩個都是合法也都有權利
第三人就可以請求你搬走
建議你在房屋外面貼公告
表示此屋是你們合法購買
讓其他要取得該屋之人卻步
到時候打官司時你也可以舉證他人知悉
很難抗辯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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