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為大學生,在外地讀書,由4月與房東簽約,7月初入住,到期時間為12月底,故房租先繳了。日前,12月底將要搬出之際,房東認為合約簽訂為一年,只是先繳了半年房租,而我未事先告知只住到12月底,使他隔年1~6月不能立刻接洽下一位房客,期間造成損失,要我多賠償1個月的房租,這樣合法嗎?
那麼,如果當初合約雙方未簽訂到隔年1~6月,房東有權跟我討追多一個月的房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回歸契約內容來看,若契約期限只到12月底,則房東主張自不合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未約定期限之租賃契約,房客自然有隨時終止之權利;然若有約定租期為一年,您提前解約,便須依照契約之約定賠償房東,通常係約定扣一 ~二個月的押金,是以房東之請求尚屬合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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