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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的勞方

  • 南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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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6 22:24 
  • 文章人氣:760
  • 個人積分:28
  • 您好:

    我的朋友有間印刷公司(他是老闆),裡面只有一位A員工,

    由於我的朋友很多東西都不會,他僅是擁有那間公司,其他都是由A員工作業。

    但這個A員工很我行我素,工作態度不佳,在待滿一,二年後更是如此,

    常常件趕不出來就不做了,我朋友只好再拿去請其他外面的人幫忙,

    但我朋友因為自己不會這些電腦的技能,一切都需靠這個A員工作業,所以只得忍氣吞聲。

    但這個A員工近來越來越誇張,常直接和我的朋友嗆聲,要他買下午茶給他吃,還說公司沒有他不行,他說他幫客戶做的東西都在他的電腦裡,如果他走了會把檔案刪光,讓公司交不出件。

    這陣子還直接說他要休息二星期就直接自己休假了,並說如果之後沒有給年終他會直接告到勞工局。

    想請問:

    1.A員工如果把公司檔案刪光或自行帶走,公司該如何自保,或能向A員工求償嗎?

    2.是否可以直接解雇他?可否不開非自願離職?(不知該如何證明他平時這些行為)?

    3.是否有其他可以自保的方法或其他該注意的事項?

    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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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6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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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A員工如果把公司檔案刪光或帶走,則會涉及刑事民事責任,建議可以加強監督,公司電腦也可以加密,本件應就該員工之誇張行逕予以蒐證,以利將來開除,而請假部分也可以請其說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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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6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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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存證信函給員工說明工作規則,並開始蒐集員工違規證據,再撰擬存證信函通知員工違反工作規則,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有違反之情形,可依法終止契約,即使對方至勞工局申訴,您亦可提出員工違約證據資料加以說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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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6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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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1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存證信函給員工說明工作規則,並開始蒐集員工違規證據,再撰擬存證信函通知員工違反工作規則,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有違反之情形,可依法終止契約,即使對方至勞工局申訴,您亦可提出員工違約證據資料加以說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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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7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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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23號
  • 南西妳好,

    1、可告知員工無故取得或刪除公司電腦內的資料會有妨害電腦罪章的刑事責任,請他好自為之。在這之前應該養成隨時備份的好習慣。

    2、依妳所述,該名勞工應該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4款的解雇事由,甚至有可能還有第6款,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無須發給資遣費。

    3、年終獎金若未明定在契約中,勞工尚無法以雇主不發或未發一定比例而向勞工局申訴。

    附帶一提,處理勞資問題應該積極並且情理法兼顧才不會後續衍生更多難處理的問題。

    以上供參。

  •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來信pinshinlaw23511136@gmail.com或來電02-23511136【品信法律事務所】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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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8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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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06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該員工無故刪掉公司檔案,致生公司損害,可提起刑事訴訟,並且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具您所述,該員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之虞,例如:工作趕不出來即不做了和使喚雇主替他買下午茶以及恐嚇威脅雇主將刪其公司文件等等,其後又請假兩周,若雇主未同意或是沒有假可以請則有礦工之虞,有可能符合該條第一項第四、六款,可不經預告即終止契約,惟須於知悉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有事件皆須保存證據,避免員工日後反咬一口。 

     

  • 許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