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債權債務 > 急

  • 香菇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03 08:17 
  • 文章人氣:1022
  • 個人積分:2
  • 之前幫前夫當連帶保證人離婚後才知道他的車貸都沒繳而且還把車子拿去當鋪抵押借錢,現在要被強制執行扣款且已經收到執行命令了,我一個月薪水才三萬,要撫養一個小孩還要繳學貸、房租,被扣了三分之一後根本無法過生活。請問我現在有什麼方法可以不被強制扣款呢?!前夫現在已經躲起來而且手機都換了,戶籍地址還在我家,離婚並沒有遷移,所以無法找到他的人。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03 09:47 
  • 文章人氣:140
  • 個人積分:11080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需執行扣款,但您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說明目前經濟狀況,以便每月扣款可以減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王瑞甫 (王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03 10:15 
  • 文章人氣:149
  • 個人積分:532
  • 律師評價:186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423號
  •  香菇妳好,針對妳的問題:

    一、依照妳描述的情況,因為是保證人的關係,所以必須要負清償之責。

    二、但妳可具狀向執行處聲明異議,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之規定,因為必須扶養小孩、支付食物、水電、醫療、交通等生活上費用即已超過每月薪水(最好檢附相關單據),所以不得為強制執行。

                                                                                             王律師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03 12:30 
  • 文章人氣:169
  • 個人積分:13406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王律師說得不錯,照他說的辦吧。

    二、但法院對這樣的異議未必是准許的。所以最後結果可能還是扣薪三分之一

    三、可以兼差做點小生意,網拍的話可以考慮,因為網拍不會花你太多時間,不用租場地,如果你眼光精準的話成本還可以壓得很低。建議你先研 究一下再處理。

    四、我查一個裁定摘要供你參考:

    「 (三)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異議人每月薪資19,200元,扣除103年臺

        北市最低生活費用14,794元後,尚餘4,406元,故准許相對
        人得於4,406元之範圍內,扣押異議人對第三人友旭公司之
        薪資債權,並移轉予相對人。而異議人則以其每月薪資19,2
        00元,扣除每月房租20,000元後,已無餘額可供償還相對人
        ,且依臺北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應以26,672元計算,異議人
        每月薪資尚未達前開標準等詞置辯。經查,行政院所公告
        103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14,794元,係按照
        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
        、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
        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之60%訂定,已含括食、衣、住、行
        、強制保險等必要生活費用在內,應足以維持符合人性尊
        嚴之基本生活,異議人雖陳報其每月房租及必要生活費用支
        出共計33,794元(見本院司執卷第97頁),除房屋租賃契約
        書(見本院司執卷第44至第48頁)外,均未檢附證明文件釋
        明異議人確有支付該金額,雖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以證明
        每月房租支出,惟前開房租高達20,000元,顯已逾越一般人
        租賃房屋之支出,難認異議人已盡撙節開銷之義務,是本院
        司法事務官以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為基準,酌減異議人每月
        扣薪金額後,以異議人每月薪資19,200元,扣除行政院公告
        之103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14,794元,准相對人於4,406
        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應認已足以維持異議人之最低生活,
        且達衡平維護相對人權益之目的,於法尚無不合。從而,異
        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建議你先把你的生活支出列個一覽表,可以提的證據先提,目前手上還沒有的證據就慢慢的再補。
    六、可以的話請開始記帳,把生活支出檢附證據一條一條的記下來…記帳在這個程序中用得到,對理財也多少有幫助,請考慮。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03 20:17 
  • 文章人氣:149
  • 個人積分:921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