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懷孕老闆叫我自動離職

- 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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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3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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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3月要即將臨盆的準媽媽,在這家公司已工作3年半以上,與先生是同事。
2月初老闆口頭暗示要好好在家待產,於是我用剩餘的假請到了預產期,先前已有用口頭跟老闆講,寫信請假老闆卻回覆我要我做到2/5號就好並請我自動離職。
後續來回回信,老闆信中提到可以讓我做到3/5號在自動離職,但依我的工作表現他可能會降薪並說後面兩個月恕無法招待。
還在公司社群群組說若是我的是有爭議,我老公也可以考慮放放無薪假或留職停薪,並說不怕上法院,我們很無聊之類諷刺的話。
老公想說就做到2/15,請他開非自願證明,讓我可以專心好好告他。
但過年期間,得知老闆可能會用營運不佳解雇整部門為由去規避不想付我產假薪資或解雇我等等...
請問
1.老闆是否規避的了?他應該要拿出甚麼財務資訊呢?
2.原本該得到的權利(產假薪水、育嬰留職停薪甚至資遣費)是否就沒了?
3.若是用懷孕歧視告他的話是否可以?
4.我應該蒐集哪些證據呢?
5.2/15那天我與先生該如何做呢?
其實還有好多好多問題想問,過年期間已身心疲憊,心靈情緒都被影響,好痛苦!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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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3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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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先釐清雇主是否有虧損、業務緊縮之情形。 若無,雇主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7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無效,可主張雇傭關係存在,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主張雇傭關係存在就可以享有法令賦予之權利;主張終止契約可以請求資遣費,二者無發得兼。 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規定向勞工局申訴,查證屬實會依同法第38條之1處罰鍰。 想辦法錄音、保存對話紀錄、保留文件、拍照等等。 告知雇主之行為已經違反法令。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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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3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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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二、判決摘要:「
按又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 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 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 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性別 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因其懷孕之故,在工作上予以刁難, 並以原告懷孕之情形予以羞辱,進而於103年8月15日終止 契約,顯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之規定而為無效乙 節,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103年12月23日府勞就字第103 35952002號函暨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審定書(下稱系爭 審定書)、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談話紀錄、臺北市政府函暨 裁處書、審定書及罰鍰繳款單、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實習 心得報告(見本院卷第22至31、176至178、188至192、17 9至185頁)為憑。」
三、判決案號給你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四、這個案件的原告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派律師幫忙,你可以考慮一下。
五、要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六、也沒有一定要打官司,請考慮清楚。畢竟打官司需要勞力時間費用。請三思。
七、恭喜你要當媽媽了。以前我有一個朋友跟我說他懷孕的時候都是早睡早起保持心情愉快,這樣小孩一出生就會早睡早起乖乖的很聽話。
就算是要打官司也不要弄壞自己的心情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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