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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近三十年來沒有消息,聲明書怎寫?或者做法?

  • 小柚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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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11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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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母在我約不到三歲時就與我生父離婚而由養母帶大,
    最近一年我父親因病過世並依遺囑由養母繼承所有事物,
    因為我的身分證母親欄位還是生母的名字,
    尚未更改為養母的名字,
    深恐將來如需要我來繼承相關事物時又要跟生母那邊扯上關係。

    我的問題很簡單,
    請問如果我要寫一份聲明書(或者實際上需準備的文件名稱),
    向法院提出並請法院公證
    述說"因生母近三十年來音訊全無,相關繼承權利義務等概與她無關...."之類,
    請問詳細的作法是什麼?流程是什麼?怎麼做怎麼寫?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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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1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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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04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190號
  • 建議由你養母辦理收養程序收養你,

    讓你跟你生母終止母子關係,比較可以解決你的問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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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4-08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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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生母在我約不到三歲時就與我生父離婚而由養母帶大,最近一年我父親因病過世並依遺囑由養母繼承所有事物,因為我的身分證母親欄位還是生母的名字,尚未更改為養母的名字,深恐將來如需要我來繼承相關事物時又要跟生母那邊扯上關係。我的問題很簡單,請問如果我要寫一份聲明書(或者實際上需準備的文件名稱),向法院提出並請法院公證,述說"因生母近三十年來音訊全無,相關繼承權利義務等概與她無關...."之類,請問詳細的作法是什麼?流程是什麼?怎麼做怎麼寫?

     

    您好!

    您所述的聲明不會有效果。應該向法院聲請由養母收養之認可,收養期間自然會停止與生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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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7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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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繼承需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方會發生,無法事先拋棄繼承,法院亦不會受理事先拋棄繼承狀,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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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07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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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繼承需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方會發生,無法事先拋棄繼承,法院亦不會受理事先拋棄繼承狀,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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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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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繼承需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方會發生,無法事先拋棄繼承,法院亦不會受理事先拋棄繼承狀,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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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繼承需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方會發生,無法事先拋棄繼承,法院亦不會受理事先拋棄繼承狀,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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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于軒律師 (黃于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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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建議您可採取由養母收養您的方式,成年人收養須符合我國民法規定,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建議您可整理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並協助收養流程進行。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