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分別說明如
下:
收養之意義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
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收養之規定
關於收養的規定很多,現將主要的列舉說明:
(一)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但是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
人者,可以不訂立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
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
之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夫妻之一
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可由一人收養。
(三)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二十歲以上,夫妻有一人年齡不比養子
女年長二十歲以上,收養就不合法,法院不會認可。
(四)直系血親不得收養,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
孫子女、外孫子女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
不得收媳婦為養女,岳父母也不得收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
養妻與前夫之子女,妻也可收養夫與前妻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
系姻親的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但是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則可以收養。
(五)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不能再給他人收養。因此,張三之
養子,就不能再被李四收養。
(六)結了婚的人被收養時,應得到配偶的同意。成年人被收養時,對
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
收養之認可
(一)認可的法院:由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收養人在中華民
國無住所,就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聲請認可的人: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一同具狀聲請。
(三)隨聲請狀附交的文件:(1)收養契約書。(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的身分證明文件。(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人職
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4)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提
出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5)被收養人本生父
母的同意書。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者,就不須提出。(6)收養
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
(四)法院的調查: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法院應調查當事人確有收
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收養人品行、能力,是否對被收養人不
利;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同意有無欠缺;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原
因;成年人被收養時是否於本生父母不利,均合於規定方始裁定
認可。
(五)認可裁定送達:十日內無人抗告即告確定,聲請人可聲請發給確
定證明,持裁定及確定證明,就可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當然,沒有辦理戶籍登記,只要經過法院認可後,收養的權利
義務就發生了,不因此有差異。
收養契約書實例:
張大公與趙小玉為夫妻,願共同收養李逵、王秀所生之子李二寶為養
子。雙方喜悅,依法訂立本收養契約。
收養人張大公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收養人趙小玉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被收養人李二寶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李逵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王秀 住○市○街○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