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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4

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聲請法院認可,分別說明如
下:

收養之意義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
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收養之規定
關於收養的規定很多,現將主要的列舉說明:
(一)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但是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
人者,可以不訂立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
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
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夫妻之一
收養他方的子女時,可由一人收養

(三)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二十歲以上,夫妻有一人年齡不比養子
女年長二十歲以上,收養就不合法,法院不會認可。

(四)直系血親不得收養,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
子女、外孫子女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
不得收媳婦為養女,岳父母也不得收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
養妻與前夫之子女,妻也可收養夫與前妻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
系姻親的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但是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則可以收養

(五)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不能再給他人收養。因此,張三之
養子,就不能再被李四收養

(六)結了婚的人被收養時,應得到配偶的同意。成年人被收養時,對
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

 收養之認可
(一)認可的法院:由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收養人在中華民
國無住所,就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聲請認可的人: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一同具狀聲請

(三)隨聲請狀附交的文件:(1)收養契約書。(2)收養人及被收養
身分證明文件。(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人職
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4)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提
出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5)被收養人本生父
母的同意書。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者,就不須提出。(6)收養
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

(四)法院的調查: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法院應調查當事人確有收
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收養人品行、能力,是否對被收養人不
利;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同意有無欠缺;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
因;成年人被收養時是否於本生父母不利,均合於規定方始裁定
認可。

(五)認可裁定送達:十日內無人抗告即告確定,聲請人可聲請發給確
定證明,持裁定及確定證明,就可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當然,沒有辦理戶籍登記,只要經過法院認可後,收養的權利
義務就發生了,不因此有差異。

收養契約書實例:
張大公與趙小玉為夫妻,願共同收養李逵、王秀所生之子李二寶為養
子。雙方喜悅,依法訂立本收養契約
收養人張大公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收養人趙小玉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收養人李二寶   民國○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李逵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王秀   住○市○街○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4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
、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
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
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
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
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
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
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
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
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
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
,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
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
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
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
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
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
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
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
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
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
窗口)。
五、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
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
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
書正本。
七、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
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19

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取回之原因: 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兩份,並蓋用提存人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或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印鑑證明。 原提存書;如提存時遺失者,應為公告,其期間為20日,其取回金額逾新臺幣3萬元者,並檢附至少登載1日之新聞紙存卷。 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 依其原因,分別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Ⅰ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Ⅱ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效者,應提出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Ⅲ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Ⅳ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Ⅴ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應提出各審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應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 Ⅵ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和解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應提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 Ⅶ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Ⅷ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應提出筆錄影本。 Ⅸ擔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者,應提出法院裁定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Ⅹ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應提出提存所之通知書及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之證明。 ⅩⅠ清償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者,應提出相當確定之證明。 ⅩⅡ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者,應提出受取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提存所製作同意之筆錄。 領取手續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逾10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18

聲請人依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上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檢附之文件: 夫妻財產契約書。 財產清冊。 近戶籍謄本。 國民身分證影本。 聲請夫妻財產契約登記,夫妻親自或委由代理人到場,攜帶前列至項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到登記處辦理。 聲請夫妻財產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夫妻財產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台幣500元。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06
投標人或代理人為自然人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未領取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其他可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 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應於投標書上書明法代理人之姓名。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11:30

1.若您是車主應於應到案日期以前填具申請書:(本所服務檯提供或網站下載均可)。 

 (1)車主為自然人應準備:  a.車主身分證影本1份(正、反面)。  b.駕駛人駕照影本1份(正、反面)。  c.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照片正本。  d.申請書1份(需加蓋車主印章)。  e.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違規通知單、照片遺失者,應另附切結書)。  f.請填寫白天可聯絡電話。 

 (2)車主為法人應準備:  a.駕駛人駕照影本3份(正、反面)。  b.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照片正本。  c.合約書(租賃契約書)3份。  d.負責人身分證影本3份(正、反面)。  e.申請書3份(需加蓋公司大、小章)。  f.請填寫白天可聯絡電話。 

 (3)如果是法院點交車應準備:  a.申請書3份。  b.法院點交函影本3份。  c.契約書影本3份。  d.動產擔保證明書(監理處)影本3份。  e.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3份。  f.使用人戶籍謄本(正本)3份。  g.債權讓渡書影本3份。 

 

2.填妥申請書並備妥資料後,請於應到案日期前送交本所櫃檯收件或郵寄本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樓,電話:02-23658270)。 

 

3.俟辦妥移轉後,本所會通知您及車輛駕駛人,而新管轄機關將會通知駕駛人到案。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9:23

由法院點交函內所點交的公司或銀行提出

(1) 申請函。

(2) 法院點交函。

(3) 監理處函。

(4) 買賣車輛時所訂契約書。

(5) 違規查詢表。填妥使用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及其統一編號等資料逕寄至本所即可,本所將依據其申請將違規案件移轉予車輛當時買受人(即使用人)負擔。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9:21

(1) 辦理拒不過戶案件登記為監理處權責,但有關過戶後之交通違規,仍應向本所辦理申訴。

 

(2) 新車主拒不過戶,交車後車主產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原車主可提供雙方買賣契約書及新車主之駕籍資料,則可併違規通知單申請辦理指定駕駛人。

 

(3) 如果新車主拒不辦理過戶,請原車主先刊登報紙公告車輛已出售,7天後再持登報資料及身分證、印章,於結清車輛違規案件後,至監理處填具申請書辦理拒不過戶手續

 

(4) 完成拒不過戶程序後,如再出現新交通違規紀錄,請檢附刊登報紙公告及新車主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相關資料併違規通知單辦理申訴(指定使用人)。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9:13

1. 到所辦理:事故當事人、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符合個人鑑定申請條件者,可親持個人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法定代理人請附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1份),或委託代理人到本所肇事鑑定課繳交鑑定費3,000元申請鑑定

 

2. 郵寄辦理:當事人符合個人鑑定申請條件者,可自本所網站下載鑑定申請表(或電洽本所傳真),並至金融機構以轉帳方式繳納鑑定規費3,000元(銀行名稱: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戶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審查費,帳號:16081080401017,匯款人請加註姓名及聯絡電話),再隨同個人駕照影本(如遭吊扣、扣押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者免付)、身分證影本及繳交鑑定費收據影本,一併郵寄本所申請鑑定

 

3. 持有違規告發單者,申請鑑定時請一併附上告發單影本 。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41

銀行公會之要求,債務人備妥下列文件,以掛號寄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1、前置協商申請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4、債權人清冊

5、近1個月國稅局所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2個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6、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7、勞工保險卡正本。

以上「前置協商申請書」、「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表格,可於銀行公會網站(WWW.ba.org.tw)下載使用,或撥打銀行公會諮詢電話取得。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24
起訴: 起訴應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狀為之。 起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當事人: 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有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起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決定書。 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起訴之年、月、日。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 起訴有無逾越法定期限,以高等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間為準。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59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19

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分,聲請手續如下: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下簡稱公證處所)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2元。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依認領人(被認領人之生父)、被認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認領人之生母)之次序,將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寫「當事人間因認領子女,請求公證。」 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最後由請求人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請求書寫好後,交由公證人辦理。 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生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印章,親自到場,另須帶被認領人與生母之戶籍謄本一份,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一份。被認領人年滿七歲者,亦應親自到場。 公證處所有印好的認領書,當事人無須自備。 公證費用新台幣1,000元。 此類事件在公證處所之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除出生證明書視情形需加以查對外, 均可即時作成公證書,交付與請求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17

從民國74年6月5日起,收養子女都要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才可以。也就是必須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向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聲請時,必須寫好聲請狀,並準備下列相關文件:(1)收養契約書。(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4)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提出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民法第1076條但書規定參照)。(5)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同意書。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的情形,可不提出(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6)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如果以上這些文件是在境外作成的,就需要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果是外文,應該再添具中文譯本。

因為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所以法院會調查當事人是否確有收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聲請人在收到法院發給的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就可以拿法院發的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還有要補充說明的是,只要經過法院認可收養後,收養的權利義務就發生了,並不會因為還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而影響已經有效成立的收養關係。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派派 100-11-15 22:29
就是並非遊戲公司開發的程式 另外我現在未滿16歲 我跟他的交易方式只是利用點數卡來交易 並非轉帳 他獲得我的資料是利用他叫我申請的網站 所提供的資料 裡面並非有身分證號碼 只有簡單的姓名 電話 年齡 還有家裡地址
蔡明哲 (阿哲) 100-11-15 22:29
依你所述的情形,比較像民事糾紛,、建議還是與對方談和解,不論你或對方不太建議隨便提出刑事告訴,現在檢警很重視網路詐欺問題,一旦提出刑事告訴,很難撤回了事,我有欲過當事人提告不成還被檢察官主動偵查起訴誣告罪的例子。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37

收到法院傳票,你應攜帶身分證傳票傳票上記載之文件及與案件相關資料、依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08

1. 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洽辦。 
2. 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o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o 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o 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o 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3.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o 填寫保證書。 
o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o 繳驗國民身分證。 
o 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4. 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5. 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6. 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7. 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動產所有權狀。 
8. 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9. 法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10. 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上述各該規定。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2

公司團體或私人邀請國外人士來臺或聘僱外國人來我國工作,邀請書或聘書之認證,聲請手續如下: 須填寫認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2元,可向法院收發室購買。 公司團體行號出名邀請或聘請者,由公司團體行號為請求人,私人出名者以私人為請求人;將公司團體名稱、事務所所在地、負責人年籍,或私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等,填入請求書內。 請求書「請求認證之私證書名稱」欄內,填明「本公司(或本人)邀請(或聘請)某國某人來臺之邀請書或聘書,請求認證。」末尾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 公司團體商號之負責人,應攜帶經濟部公司登記執照、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身分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及個人印章,親至法院公證處辦理。如不能親自到場,應提出授權書,及印鑑證明書由代理人到場辦理。 邀請書或聘書由請求人提出,中英文均可,應多準備1份,由公證處存卷。 認證費新臺幣500元,聘書內如載明薪水數額者,依該數額計算收費。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2

公司團體或其他私人有使用翻譯文書之必要者,無論中文翻譯成外文或外文翻譯成中文,均可請求翻譯認證,聲請手續如下: 須填寫認證請求書1份,末尾由請求人簽名蓋章,每份新臺幣2元,可向法院收發室購買。 公司團體為請求人者,應由負責人自任法定代理人,並將公司團體名稱、事務所所在地、負責人姓名、性別、出生地等填入請求書;私人請求者,即將該私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等填入請求書。 公司團體之負責人,應攜帶經濟部公司登記執照、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印章,公司印章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親至本院公證處辦理。私人應攜帶身份證、印章。 公司負責人或私人本人不能親自到場者,應加提出授權書(上面蓋印鑑章)變更登記事項卡由代理人到場辦理。 文書應經翻譯社翻譯,由翻譯社簽章、翻譯人簽名,並由翻譯社向本院請求認證,或由原文書作成人請求認證,原文書作成人請求時,應由翻譯社到場承認簽名。 認證費新臺幣500元,翻譯書應多備1份,由公證處存查。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1

公證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請至少提前3天(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登記。 下列書表用品請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下同)2元。 結婚書面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公證處打字。 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登記。 登記時應攜帶: 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1份存卷)、印章及證人2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結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結婚當事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結婚當事人為大陸人民者,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應繳費用公證費1,000元,例假日1,500元,需英文證書者400元。 聲請登記得由1人前來辦理。結婚書面公證當天,結婚當事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併聲請同時舉行結婚儀式者,請提前半小時報到。 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當事人可自行決定是否穿著禮服。 (10)結婚儀式在各地方法院公證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書面公證書正本3份。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48

公證法對於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範圍甚廣,除給付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外,特定的動產,租借期滿交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土地辦理公證之後,債務人若不履行,無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聲請手續如下: 向地方法院公證處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下同)2元。 訂立契約雙方的當事人、保證人都是請求人。依次序將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填入請求人欄內,如有見證人填入見證人欄內。 請求書「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明聲請的事由,如買賣、贈與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等事件訂立契約,請求公證。 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寫明強制執行的標的,請求書末尾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請求書填好後交公證處收案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保證人證人都算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各種法律行為契約書由當事人自備。至少須3份,1份由公證處存卷。 公證人公證法第80條規定,於必要時得對公證之標的物實際體驗。 (10)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2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3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每份新臺幣(下同)2元。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 「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稅單(須最近一期,並備影本1 份存卷)。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3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每3份3元。 依公證法第80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應徵公證費用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3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3

遺囑公證,有堅強之法律效力。關係親屬間權利甚大,聲請手續如下: 依民法規定遺囑種類計有5種,公證遺囑為其中之一。公證遺囑之方式,由遺囑人在公證人之前口述遺囑意旨,並有見證人2人在場,由公證人筆記作成遺囑,向在場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之認可,與見證人、公證人簽名,加蓋公證處圖記,其手續始為完成。(另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亦可公證)。 遺囑人可偕同見證人親至公證處辦理,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公證遺囑不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遺囑人因衰病不能外出者,得請求公證人至醫院或其家中辦理。 聲請時須填寫公證請求書1份,在法院收發室購買,每份新臺幣2元。 遺囑內容關於財產事,應提出財產證明文件,如內容甚繁,遺囑人不能記憶者,得提供書面記載,指示公證人記錄。 遺囑人如因病或年老,精神耗弱,不能清楚表示意見,僅憑他人指示,答以是或否,或用搖頭點頭表示意見者,難以據此作成公證遺囑。 見證人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事件無利害關係並年滿20十歲以上之人方可擔任。 遺囑內容涉及處分遺產者,應提出所有繼承人記載文件及未侵害他應繼承人之特留分的證明文件。 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2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33

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分,聲請手續如下: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包括新臺幣(下同)2元。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依認領人(被認領人之生父)、被認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認領人之生母)之次序,將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寫「當事人間因認領子女,請求公證。」 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最後由請求人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生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印章,親自到場,另須帶被認領人與生母之戶籍謄本1份,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1份。被認領人年滿7歲者,亦應親自到場。 公證處有印好的認領書,當事人無須自備。 公證費用1,000元。 此類事件在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除出生證明書視情形需加以查對外,均可即時作成公證書,交付與請求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30

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領取之原因: 依提存通知書。 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債權讓與。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2份,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原「提存通知書」。但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方式且未經受取權人領取者,毋庸提出。 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聲請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提出要件已具備之證明文件。 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各1份) 及印章。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如委任代理人領取,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書,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聲請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前項委任書並應附具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文真正之文件。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100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但提存物之其金額或價額在3萬元以下者,如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毋庸提出上開證明文件。 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聲請領取者,應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領取手續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 (領取聲請書上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債權人 (受取權人) 關於提存物之權利,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5

管轄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5條)。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提存書:提存人須備提存書一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聲請書: 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6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聲請書1份。 提存費繳款證明。 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繳納提存費: 擔保提存費,每件繳納新臺幣500元。 提交提存書及提存物: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物及提存費,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提存所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處所。 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45

管轄的法院:(提存法第4條) 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二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提存書: 提存人須備提存書一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提存通知書: 提存書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2份,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2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1份。 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聲請書: 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6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聲請書1份。 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毋庸提出。 繳納提存費: 清償提存費,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者,繳納100元;逾1萬元至10萬元者,繳納500元;逾10萬元者,繳納1000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繳納提存費。 提交提存書及提存物: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物及提存費,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保管提存物之保管機構,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保管機構。提存人為此項聲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聯單黏附提存書。 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呱呱鴨子 100-11-04 16:28

話說年初時一位值得信任的好朋友欠我3萬元他在賣2手車,無意間客戶把舊車用低價與他換ㄧ部新2手車,於是我的朋友把客戶的舊車用我名字貸款買進我的名下,約定貸款他會繳稅金及ㄧ切該車的費用他會繳,講好會盡快把車賣掉,於是貸了10萬元。
可是他並沒有把車賣掉,而是持續使用該車,我問過他但總是有推託的理由,不過到9月為止貸款都有按時繳稅金也是。
10月17日要驗車把身分證與行照保險卡交給他驗車,到10月22日前通過電話要將證件10月23日歸還,可是22日之後2個電話門號都進入語音信箱,ㄧ直到今天宛如人間蒸發,找不到人,我的身分證也已重新補發,但是車子的問題讓我很傷神,首先貸款10月已延期,我已請貸公司將帳單寄給我,剩下的貸款我自己繳,但找不到人就找不到車,我很焦慮,因為車子是在桃園監理站驗車後就失聯,將來的稅金.驗車問題該怎麼辦?車子又不在我身邊...我又沒車可驗.怎麼辦...怎麼辦....

去管區報案,警察大人說這是債務糾紛不受理他們只受理刑案,只好第2天10/31中午到廣告公司登報準備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11/1豋報第一天。結果還沒見報,10/31下午他就打電話給我並在傍晚把證件還我。

我當時叫他車子過戶並且處理車貸事宜,他說好要把車子與車貸辦過戶,結果又人間蒸發電話又一直關機,我又聯絡不到他了,我想告他要用甚麼樣的名目,我不想背這車貸,本想找到車把車賣掉還車貸的,結果又被他開走。現在就等第8天到監理站辦拒不過戶註銷,每天為了這台車都有身心症的問題出現了,

可以到法院告他嗎?

謝謝賜教……

阿文 100-10-24 10:52

大約晚上10點半 我停在桃園凱悅KTV門口

我人在車內等待我老婆下班

這時突然來一輛警車停在我車旁

下來三位警察

第一位 敲我車窗 叫我下車檢查身份 拿證件出來

我下車之後 他卻叫我念身分證字號 我念完之後

他比對完照片 然後叫我把口袋東西拿出來看

我照做 我把口袋的檳榔跟車上放的駕照一併拿給他

他還嘲笑我說 車子裡面還真亂

之後我問他說 現在有事嗎 為什麼突然要查我

他說這邊本來就龍蛇雜處之類的 所以就要查我


第二位 在我被檢查身份的時候 他在我車旁一直觀看 突然問我可不可以看車子

我回答你看阿 結果他馬上進去我車內開始蒐翻我所有物品

把我腳踏墊也翻到歪掉 抽屜打開就是亂翻

我問他幹嘛這樣翻 他說因為我說可以看 他有錄影存證

第三位 在凱悅KTV大門口前 人來人往直接問我 有K他命還是安非他命就拿出來

我回他 你是在誣賴我嗎 他回我 你有就拿出來麻


當時我朋友還跟那第三位警察說 你們憑甚麼搜車 他還反兇我朋友 你那麼兇幹嘛

之後他們沒搜到東西 所以還我證件 就離開了

因為這是我第一次被這樣盤查 所以我也不懂要看他們臂章號碼 跟哪個分局

我已經報警了 接受報案的警員說 會幫我調凱悅KTV大門影片 來查是哪些警察

會幫我呈報給督察   可是我覺得他講話很草率 我怕會石沉大海

我希望能夠幫我 我想要討個公道 但是我不知道要怎麼做

阿水 100-10-18 00:07

有能人為我解答以下問題嗎?
我父親已往生但最有人和我要身分證及印章,那人說是我阿姨,於是我去打聽的確是我阿姨,至於是什麼姨,我不詳知,對於她跟我要的東西說是辨土地過戶,而我從未聽父親說過有什?遺產,於是去查國稅局,國稅局說我不是法定繼承人,而無法調?我父親所有遺產,我就很疑惑,我是父親的兒子,除非不是,但我確定是,而國稅局?誰繳遺產?,誰就是法定繼承人,這是什?道理,難道我父親在生前有交代,就我所知也沒有遺囑更沒有:請問

我要怎麼辦我才會變法定繼承


那人為何有我父親的繼承權,難道就這樣給他嗎?

請能人為我指方針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18 11:17

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繼承人,必須前面順位繼承人都拋棄及城後,才能輪到後順位的人繼承。因此,你是否遭他人冒名辦理拋棄繼承?這點需先查明。

阿水 100-10-18 13:21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繼承人,必須前面順位繼承人都拋棄 ... (恕刪)

我要怎麼知道遭他人冒名辦理拋棄繼承呢?

小憶 100-10-06 10:15
我朋友因為之前工作不順
請他的一個不算熟的朋友介紹工作
結果對方帶她去酒店 當天治裝費2460元 是對方先出
可是我朋友去一天就不去了
他當天人很不舒服 對方還叫他忍一忍 撐到下班
我朋友真的很難過 就在休息室哭
下班之後 對方口氣很差的跟她說
她這樣讓他很沒面子 說這樣我朋友賠不起
叫我朋友賣給他一個面子 做滿一個月 當天我朋友就先還了500治裝費
隔天她不做了 對方說得很好聽說他很好講話
不做可以說 沒必要這樣
結果隔兩天 對方上門要剩餘的治裝費
照理說 應該剩下1960元
可是當我朋友問對方說還剩多少
對方居然說8000元
我朋友傻了 對方人數總共3人
問我朋友說 他打算先給多少
我朋友給了他兩千後
他還問我朋友說 剩下6000甚麼時候要給
我朋友看到當初便條紙上寫制張費那張 原本只有寫2460元
事後拿出來給我朋友看的 居然還多寫了一些有的沒的
而那張紙上只有我朋友綽號的簽名 也沒有對方的簽名
現在又強迫我朋友簽下一樣便條紙上6000元的簽名
我朋友也是簽了小名<小名跟本名完全沒有關聯>
然後叫我朋友身分證給他去影印
但是他害怕到時對方有在便條紙上加一堆有的沒的
說他欠多少又多少
請問~這種情形我朋友應該怎麼處理
對方跟她說
不想處理就走著瞧 又害怕對方去他家鬧 
他是因為害怕對方 在逼迫下才簽下小名的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06 10:22

建議直接報警處理,如果對方在這些過程中有提到「如果不給錢,就要怎樣怎樣」,或在這些過程中有語氣或動作上的威脅,是會構成恐嚇取財罪的,這要看具體情況而認定。

哈哈 100-07-24 20:38

你好

今天在百貨公司的時候

跟女朋友在殘障廁所裡面打鬧

之後百貨公司的安管人員就來敲門

並且要求我們簽切結書

內容如下:

本人xxx今天與ooo在廁所打鬧,絕不再犯

姓名 身分證字號 電話 日期

(姓名部分壓指紋)

 

我想請問

兩人都已經超過20歲了  而且什麼事情也沒有做

為什麼還需要我們簽這種東西

我說我不簽還說要叫請警察來做筆錄

這是合法的嘛?

他們跟我說不會公開 只有自己安管人員留存

但是感覺隱私被侵犯

煩請回覆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07-25 23:25
回覆 哈哈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簡單來講,不管是否滿20歲,,如果我是你,我根本拒絕簽那一份莫名其妙的文件,我也不知道警察依法可以做什麼筆錄,反而是,如果店方強迫你們簽文件或將你們強行留置的話,可能會涉及妨害自由刑責。

Disciple 100-06-28 22:22

5年前從網站上買了一個遊戲帳號

後來遭人(以帳號主人之身分證得知密碼)盜走使用

而我有帳號交易切結書 但只剩帳號主人的身份證影本與電話還清晰可見(帳號已看不清) 
還有網站上還存有交易紀錄 但也沒提及交易之帳號

 請問只有這些證明 能夠主張帳號是我的嗎?

提告詐欺刑法第358、359條嗎?

以上

謝謝

 

 電腦帳號以A的身分註冊,這個帳號可不可以完全移轉給你呢? 我覺得有點問題。

首先,移轉了之後,那個帳號隱含的還是A的身分,你們並沒有進行變更身分的動作。也就是說,看起來是A申請了帳號後,把帳號交給B使用。我認為帳號本身也表彰了身分,身分沒有變更,那這個帳號應該還是A的,B只有使用該帳號的權利(僅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接下來是,如果有人以身分證取得密碼,這個人是A或是C呢?如果是A,那他更改的是自己帳號的資料,是否有犯罪的問題,是值得商榷的。不過這個行為應該是有民事的不完全給付的問題,B可以向A請求履行契約約定。

 如果是C侵入,那要看 C有沒有得到A或是B的允許,如果沒有得到允許,那就有構成無故侵入電腦設備及變更電磁紀錄罪的可能。

WEI 100-06-06 01:54

故事摘要:

我交付50萬的金額給乙,但是並未立下借據,後乙提議以她所有之寵物股份賺讓抵金額,我同意並立下契約契約如下:

 

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            寵物股份轉讓事宜,地址               (以下簡稱本店)事宜,訂立本件合約,條款如后:

 

一、乙方擁有000寵物股份     萬元,其中    萬元於訂定合約同時轉讓甲方。

二、甲方依持有股份比照乙方分配盈餘,按出資額比率分配之;如有虧損,亦按出資額比率分攤,雙方合作期間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止。

三、乙方應主動與甲方(費用自付)於100年9月31日前至本店地址現地查看,如不願轉過讓股份,甲方得取回投資金額,甲方不願前去則合約即成立。

四、本合約書一式二份,甲、乙各執一份為憑。

五、甲方與乙方簽訂契約已交付乙方新臺幣五十六萬元整,不另立據。

七、本合約內未定事項,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契約書人 甲      方: 簽名+指印

                                               乙      方: 簽名+私章

 

其實我只想拿回我的50萬,但是卻因當時沒有立契約,錢也是直接拿給她的所以也沒有證據…只好答應簽這份合約,而後因為乙她不願意提供她擁有這間寵物店的股份合約,所以我也無從得知這間公司的真實性及營收…..。

問題一:

上面這份契約有效力嗎?如果沒有還缺少了甚麼?是否應有甲乙兩方的身分證字號地址手機等資料?要有第三人在場嗎?我還有其他方法證明她有跟我借錢嗎?

問題二:

假如這份契約是有效力的,那她要是其實沒有擁有這些股份是否涉及詐欺或其他刑責?那我可以依據這份合約要求她還我錢嗎?

問題三:

如果照這份合約二的說明我可以在期限到時要求她還我錢嗎?

 合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妳們除了意思表示合致外,還簽名蓋章了,契約成立是沒有問題的。 

常常有些客戶拿了一些簽署的合約來詢問,合約的內容漏洞百出讓人哭笑不得,你們雖然簽了合約但是事後如果不履行,光憑這份漏洞百出合約可以確保你的權利嗎? 如果有人想要賴帳,即便有合約,她還是不會還你錢,最後還是得起訴向對方追討。

另外,如果沒有任何擔保,或先確認對方的資力,就算訴訟贏了,執行不到任何財產,那訴訟贏了也不過是換回一張債權憑證而已。

WEI 100-06-11 12:17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合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妳們除了意思表示合致外,還簽名蓋章了,契約成立是沒 ... (恕刪)

 後來我發現她其實沒有這些股份,那那這樣算詐欺嗎?她這些股份是她配偶的  而且她沒經過她配偶的同意就逕自要賣給我  或有涉及其他民刑事責任嗎??

回覆 WEI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別人的東西可不可以賣?法律上當然可以賣,只要那個人同意,就沒有問題,如果那個人不同意,這時候才有違約的問題。所以你與對方將借款轉成投資款之後,你們之間的契約就發生效力,你是可以依約要求對方履行契約,辦理股東變更或交付投資憑證等,如果對方無法履行,而發生違約情事,這時候你才能主張解除投資契約,要求對方返還投資款,或是主張意思表示被詐欺撤銷投資的意思表示,回頭請求返還借款,所以你這份契約上記載”甲方與乙方簽訂契約已交付乙方新臺幣五十六萬元整,不另立據。”,我認為基本上是對你有利的,應可證明你有交付借款給對方。

故鄉 100-04-25 22:01

【新聞與法律】安親班的老師,可以要求小朋友按指紋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台中市有一所安親班 老師,因為放在辦公室裡的兩萬元不見了,懷疑錢是國小學生偷的,竟然要求三名中年級的小朋友按指紋留記錄。讓小朋友覺得被冤枉,心裡很不舒服。家長心疼孩 子被冤枉,要求安親班老師出面道歉。想到被老師冤枉,懷疑拿了安親班老師的兩萬元,十歲的陳小妹妹,一邊說一邊掉眼淚。安親班老師上星期五掉了兩萬元,結 果陳小妹妹和其他兩名中年級的小朋友,被老師要求按指紋,讓陳小妹妹覺得很受傷。來到這家安親班,老師拿出掉了錢的皮夾說,當時兩萬元就放在小皮夾裡,她 會要求小朋友按指紋,是因為要讓孩子知道偷錢是很嚴重的事。雖然老師說,按指紋不是因為懷疑孩子不誠實,不過這麼做卻有觸法的問題。現在家長只希望安親班 向孩子道歉,免得在小朋友心中留下永遠難以抹滅的陰影。(民視新聞黃文良連澤仁台中報導) (註一)。請問,安親班的老師,可以要求小朋友按指紋嗎?

【解析】

按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 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 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 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 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 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 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 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 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作業,仍得繼續進行,自不待言。國家 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 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 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4年09 月28日釋字第603號解釋在案,是須符合「限制主體須為國家」及「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2項要件,始得限制 人民之指紋等資訊隱私權;而人民,並非「國家」,當無限制人民指紋等資訊隱私權之權利,是安親班的老師,當然不可以要求小朋友按指紋。
又「任何人 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亦分別為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8款、第14款、第58條第1項所明定,是任何人亦不得有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違反者,則處以新臺幣30000元 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然本案中的安親班老師,卻要求小朋友按指紋此不正當之行為,其顯然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4款之規 定,台中市政府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註二)。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21日奇摩新聞首頁>社會>民視>懷疑偷錢 老師竟要學生按指紋。
註二:至於本案中的安親班老師,是否涉及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或被害人得否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則係另一問題。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看著妳寫給我的8封信,雖然數量少的可憐,
但字裡行間內,我仍感受到妳的愛,
老公將更溫柔地的心情以待......

故鄉 100-04-25 21:36

租賃法律問題】網站代管契約法律性質為何?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法律性質為何(註一)?

【解析】

按 「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係指提供企業組織一具經濟效益與便捷完善的網站架設方案;由建置先進穩定的系統設備,提供高品質的網路頻寬和全年無休的專業維護人員,讓企業組織租 用「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來放置自己的網站,並可不定時透過網際網路連線到伺服器進行網頁內容的更新,以低成本、省時又便利的方式,擁有專屬網站創造網路 新價值而言(註二),故「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經營者所提供之項目,除提供「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供企業組織租用外,尚有其他的勞務之提供 ,惟此其他的勞務之提供,僅為提供主機硬碟空間租用之相關服務(註三),解為主給付義務「提供主機硬碟空間」之從給付主義務較為適當。
至於 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法律性質?從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註四)第1條:「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第2條: 「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用,不同空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 用。」及第9條:「本公司對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毀損時,本公司將不收取本業務之當月月租費或免費 延長用戶一個月之使用期間,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負其他賠償責任。」觀之,Seednet除負有「提供主機硬碟空間供用戶放置自己的網站及資料」之義務外,尚 有保管「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之責任,具有民法租賃民法寄託之部分性質,但又不符合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 『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寄託契約之基本定義,尚不得謂Seednet「網站代管 ( WebHosting )」契約,係屬民法租賃民法寄託之混合契約,反而應解為「附有租賃法律關係所生義務以外其他義務」之民法租賃較為合宜,以解決法律適用之問題,訂分止 息。
另最後尚值得一提的是,實務上有認為Seednet「用戶約定條款」或「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均係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用戶間之私 法約定,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效力應僅存在於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租用客戶之間,無從據此認定數位電信公司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此外,另查無其他法 令依據,可認數位電信公司對用戶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是數位電信公司既無刪除用戶網址網站內容之作為義務,其未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自不構成作為 義務之違反,亦因此無所謂故意或過失可言(註五),亦須注意。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5月31日朋友所問。
註 二:資料來源:home.gogo.net.tw/user/gitt/idc.htm,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又速博sparq認為「網站代管 ( Web Hosting )」主要供企業用戶租用速博sparq伺服器之硬碟空間來放置企業網站之網站架設服務;企業用戶可以在任何時間、隨時透過Internet連線到速博之伺 服器進行網頁內容更新;企業擁有屬於自己的專屬網站,可以建立企業知名度而言,兩者之定義,並無多大不同(資料來 源:www.sparq.com.tw/products/webhosting.html,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
註三:Seednet 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第1條:「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及第2條:「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 用,不同空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用。」參照。
註四:Seednet網站代 管租用條款相關條文如下:一、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用戶租用之業務。二、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之硬碟空間供用戶選擇租用,不同空 間之服務功能依本公司網頁上公告為準。用戶如有特殊需求者,得依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費用。三、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本公司於建置使用環境完成後, 將以書面通知用戶啟用日等相關事宜,並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四、用戶租用本業務,須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資料資訊,並僅能存放於本公司所配予之目錄下。 用戶對存放之資料資訊同意負完全之法律責任。用戶存放之資料資訊如有違法情形,本公司有權將以刪除,用戶不得異議。為保用戶維護更新其存放資料資訊之權 益,用戶須於申請租用時自行填寫維護帳號及維護密碼,並對該帳號及密碼保管及使用責任。五、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本公司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 產權均歸屬於本公司,用戶僅得自行於本業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本公司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七、因本 公司之因素致用戶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無法連線時間將不計費,並於次期帳單中扣抵。八、為保障所有網站代管用戶的權利並充份發揮各項系統功 能,所有用戶須遵守下列各項網站使用規定(有特殊約定時除外);對違反規定之用戶,本公司有權在不另行通知下進行緊急之必要處置。1) 當用戶所執行的CGI / ASP程式大量耗用本公司主機的處理器及記憶體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時,為了保障其他用戶的權利,本公司有權將該程式強制關閉。2) 禁止放置聊天室CGI / ASP程式。3) 禁止發送任何未經收件人同意之廣告信件,而所有廣告信件之發送亦以不影響或為害系統主機之運作為原則。 4) 禁止設立任何違反法令之網站或於網站中公然販賣違禁物品或涉及誹謗恐嚇他人及任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九、本公司對用戶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 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毀損時,本公司將不收取本業務之當月月租費或免費延長用戶一個月之使用期間,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負其他賠償責 任。十、用戶租用本業務,為保障用戶自身權益,用戶須視自身需求為資料資訊等備份或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害。十一、用戶提出減少租用硬 碟空間或更換主機(平台)之異動申請時,由於本公司需將原存放於硬碟空間之資料刪除,故用戶應自行將該資料資訊等製作備份,如未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本 公司不負責。十二、如因系統容量限制或維護系統之必要,本公司得暫停或限制用戶使用本業務。十三、用戶申請租用網路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正本及身分證明文 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辦理,免附身分證明文件。用戶租用網路業務如有異動需求,須填具相關申請書表以正本申請辦理。用戶應 據實填寫申請書表上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導致任何紛爭發生者,由用戶自行負責。十四、本公司基於業務需要得使用用戶所登錄之資料,並得編印建置用戶目錄, 但用戶事先聲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十五、用戶如要求本公司代為向TWNIC申請網域名稱(Domain Name),應同意遵守TWNIC有關網域名稱登記之規定,提供正確資訊予本公司。用戶如因提供之資訊錯誤,致使網域名稱被取消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用戶更改網域名稱時,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用戶未通知本公司而造成之損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用戶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 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用戶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執行本公司郵遞服務主機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用 戶違反約定造成本公司之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用戶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本公司不負責用戶自身系統錯誤、設備故障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 用戶租用網路業務,除本條規定及各該業務契約條款規定外,本公司不負擔其他損害賠償責任。二十、網路業務自各該業務啟用日起開始計費,用戶如有疑義,應於 啟用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用戶已確認接受業務服務內容及啟用日。二十一、各項網路業務之租用及繳費方式,依申請表及本公司規定,並按下列 規定辦理,本公司對於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 1) 月繳方式:以一個月為一期,用戶實際使用未達一個月者,各項費用仍以一個月計費。但非因用戶之原因而暫停使用或租用終止者,則按實際使用期間比例計費。本 公司對各項費用如有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費用收費。 2)年繳方式:3) 其他方式:依本公司規定或由雙方另行約定。用戶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如逾期未繳款達一個月以上者,須自逾期滿一個月之次日起按月支付 1.5%遲延利息,並列入次期帳單中一併計收,本公司並得終止用戶租用。二十三、用戶申請終止租用網路業務,應以書面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七日前以正本通 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所需之手續。二十四、用戶如欲將原租用之網路業務變更為租用本公司其他網路業務者,對原租用之網路業務應辦理租用終止手續,並辦理租 用新網路業務之申請手續。二十五、本公司於網路業務終止時有權停止提供各該網路業務之一切服務。用戶須將終止前應繳之費用於終止時全數結清。二十六、本公 司如因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網路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用戶,用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二十七、用戶租用 網路業務所生之一切紛爭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資料來源:service.seed.net.tw/register-cgi /wwlineapply?FUNC=AGREEMENT&;查訪時間96年5月31日)。
註五:臺灣高等法院96年01月16日95年 度上字第640號民事判決(原判決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02月17日93年度訴字第883號民事判決):「伊公司提供『網站代管服務』之性質為『用戶 租用Seednet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來放置自己的網站,並可不定時透過網際網路連線到Seednet伺服器進行網頁內容的更新,以擁有用戶的專屬網 站』。本件楊尹星雯租用伊公司之『網站代管服務』,依網站代管服務租用條款第4條規定,係由楊尹星雯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所承租系爭網址內之資料資訊,並 對該網址內所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簡言之,楊尹星雯為系爭網址之經營者,伊公司則只是伺服器上的硬碟空間之出租者,並非上開網址之經營者。… (二)、數位電信公司是否有刪除系爭文字照片之義務及其刪除有無遲延?李淑玲主張:數位電信公司於接獲警方通知後竟未立即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致系爭文字照 片繼續於網路上流傳,自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云云。按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電信法第8條定有明文。經查數位電信公司係交 通部電信總局許可經營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網站代管服務為其所提供之電信服務項目之一,而楊尹星雯向數位電信公司租用網站代管服務,乃係由租用戶即楊尹星雯 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所租用網址內之資料,楊尹星雯並於租用時同意對其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此有數位電信公司提出之交通部電信總局第2類電 信事業許可執照影本、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網站代管產品介紹之網頁列印資料各乙份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50頁、45頁、46頁)。楊尹星 雯既租用系爭網址,為使用電信之人,自應依約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所租用網址內之資料,並依法就其所存放之資料資訊負完全之法律責任,而數位電信公司無 論依法或依約,均無義務刪除系爭網址所示網站上之資料。李淑玲雖以數位電信公司之『用戶約定條款』第1條及『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第8條之約 定,主張數位電信公司既可於用戶在網站上為違法行為時,不通知用戶而停止用戶之使用權,此即構成數位電信公司刪除楊尹星雯所租用系爭網址網站上內容之作為 義務云云。然查上開『用戶約定條款』或『Seednet網站代管租用條款』,均係數位電信公司與其用戶間之私法約定,基於債之相對性,其效力應僅存在於數 位電信公司與其租用客戶之間,無從據此認定數位電信公司負有刪除其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此外,另查無其他法令依據,可認數位電信公司對李淑玲負有刪除其 所代管網站內容之義務。是數位電信公司既無刪除系爭網址網站內容之作為義務,其未刪除系爭文字照片自不構成作為義務之違反,亦因此無所謂故意或過失可 言。」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前天,妳問我,與妳結縭8年來,感受如何?
我今日,很歡喜地回答妳,
心靈自從被妳接管後,真的很滿足
感謝妳,我的至愛

小P 100-04-25 21:27

我因為工作需求將其身分證影本及護照影本交予合夥人,如果未來冒用我的證件想問會否發生何種法律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冒用,則您可能會有共同犯罪之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fra 97-11-03 21:15

身為花蓮人的我在台北租屋
想請教各位大大一些問題
麻煩幫幫我,深深感激~

由於剛搬進租屋房東有先說明他不需要打契約
但我基於雙方保障草擬了一份房屋租約
內容包涵租金
租賃期限(由於沒有期限因此只有起始日)
房屋地址...等等
沒有蓋章只有雙方簽名及謄寫身分證字號與日期

每個月付款時我即會請房東簽名以咨證明收到房租

這個月開始房東不知怎地
房東要求他不再簽收房租
如還需要他簽名
請我搬家

我只是很單純的認為
白紙黑字清清楚楚以免有爭端
請問如果房東要求我搬家
我有權利不搬嗎???
房屋契約有效嗎???

拜託大家
我不想搬家,搬家還要一筆費用並且花時間

我的MSN:a09004070@yahoo.com.tw
行動電話:0987839401

攏流連 97-05-14 12:00

事實:
1、A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B返還借款,但訴狀上只填寫B的姓名及電話,不
知道身分證字號及詳細地址及其他身分資料,這樣子法院會受理嗎?
2、如果A去警察局告B詐欺,警察是不是會依照A陳述的資料查出B的身分資
料,然後傳喚B到案說明?這樣的方式是不是比提起民事訴訟快速?

蔡明哲 (阿哲) 101-06-20 00:56

 理論上,提刑事告訴,就算不知道被告的住址,檢警也要偵辦下去,不過還是建議擬提刑事告訴前要三思,如果只是單純民事訴訟,萬一妳遇到很**00的檢察官,搞不好他會辦妳誣告罪。

Ivy 97-04-02 23:28

一:A為發起人,籌設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B便認購其公司股份10萬股,A認購5萬股,均尚未繳納股款,今A及B欲將其認股權利出售給C,是否可行?該公司設立後,始發現A並未於發起織章程中簽名,其發起是否有效?是否應付發起人之責任?



二:A 認購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10萬股,確亟思將其認股權利轉賣與他人,無意繳納股款,經公司發函催告定一個月以上期限繳款,否則失權。詎料,屆期小明 仍未繳納股款,小華不得已只好賤售其房屋得款100萬元,核算有損失50萬元,由小華將其售屋所得用以認足小明之認股100萬元。則小華可否向小明求償該 損失?


三:A以隱名合夥方式,用B為出名人投資認購台灣電股分有限公司之股票,兩人股份合計已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今該公司召開股東會,A便以股東身分出席股東會,並未取得B或其他人之委託授權書,並以書面提案討論事項請求列入議題,且參與表決與要求分配紅利及股 息。試問A是否為股東?其提案是否合法?得否參與表決?得否要求分配紅利及股息?B得否事後補呈授權書給小明而提交與該公司,嗣後追認A行為之效力?如該 公司以章程規定股東就他人以隱名合夥出資其股份者,該隱名合夥部分範圍內,不得行使股東之權利,是否有效?如A冒用B之身分出席股東會,情形又如何?如B 將其身分證與印章交給A出席股東會,有表見代理之試用,其情形又如何?


四:宏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司章程中規定,就其公司盈餘 百分之二十作為特別股之紅利,如有股東股東會中提案降低本項分配紅利之比率議案者,除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者外,應經特別股股東全體之同意行之。或者規定 特別股之股東股東會中,對降低其紅利之分派議案,限制不得參與表決。其效力為何?





謝謝大家的幫忙 謝謝大家

故鄉 96-08-08 21:10

房地產法律問題】沒有台灣身分證的大陸配偶,得否繼承其亡夫之遺產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父親娶了一位大陸阿姨,僅有拿到台灣長期居留證,沒有台灣身分證,如果父親過世,我大陸阿姨是否有父親房地產繼承權(註一)?

【解析】

按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 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 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項遺產中,有以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 人賴以居住之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分別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 條第1項、第66條、第67條定有明文,是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而有關何人為遺產繼承人之事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是在本案中,臺灣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第1145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 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 以詐欺脅迫妨害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妨害撤回或變更之者。四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五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有其適用。
換 言之,本案中的配偶,除「有臺灣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情形之一者」外,當然有繼承其亡夫遺產之權,與是否有台灣長期居留證或台灣身分證無涉;惟本案 中的配偶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且其所得財產總額(註二),亦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註三)。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2月6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
>繼母為大陸人士(無台灣身分證),有父親房地產繼承權嗎?
註二:遺產中,有以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註三: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亦應注意。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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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