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調解案件

- 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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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8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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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8月份騎機車被商店廣告刊板打到,因而摔倒送醫急救,診斷脛骨平台骨折,
休養2個月後,聽從醫師指示,可以至復健診所做復健治療,做了1個月復健後,
在另一家醫院照X光發現,癒合不良以及膝關節接的有點歪了,原因是第一次開刀未處理完善,後來又到另2家醫院看診,醫生都說是第一次開刀處理的不好,須另外在開一次刀,所以又在開第二次刀接合
現在,在跟商店做調解,開了第一次的調解會,商店主張他只須負第一次開刀的前三個月費用,關於我第二次開刀的責任,是屬於醫療糾紛,他不負責,就連調委會的人也都這樣主張
請問,商店的責任如何?一般骨折調解的金額如何?怎麼調委會的人自行認定大腿骨折就只賠償10萬-20萬,我2次開刀費用下來就花了20幾萬,光賠償20萬叫人如何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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