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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人被台灣人恐嚇

  • glriffy_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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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1 17:18 
  • 文章人氣:2582
  • 個人積分:10
  • 請教

    我一位外國朋友被她前男友威脅要散佈以前尚在交往時的親密照片以求複合,請教她應該如何處置(有幫她去警局詢問過員警,但卡在國籍問題)。感謝先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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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1 17:30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9612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外國人在台灣也可以提告,倘若因為語言而有溝通問題,可以使用翻譯即可。

    2、倘若員警拒絕受理,可以索取報案三聯單,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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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1 19:28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2728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建議直接委請律師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要旨參照)。因此,被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之意圖與決心,並非所問,倘被告恐嚇行為,業已完成,致被害人心生畏懼,危及被害人之安全感,縱被害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未生實質損害,亦成立刑法第305條之罪。

    刑法第305 條之罪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僅須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故該條所謂之危害,不以「確定危害」為限,即「不確定之危害」而使受通知者有不安全之感覺亦應構成該條之罪(法務部(69)法檢(二)字第479 號法律問題結論參照),而某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因此,依前所述,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判斷重點,實係在於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至被告對於惡害實際發生之可能性,有無實現惡害之意思及其最終之目的或動機何在,均在所不問。

     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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