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毆 傷害 偵查庭 證人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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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5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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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若你們互毆的情況並未事先約定,只是單純因故而互毆打,若對方係動手在前、您出防衛而動手,且攻擊非重要部位亦並未繼續追打,就有主張正當防衛的可能,但如果您本來就具有侵害對方之意,實務上雙方都會成立傷害罪,建議先行和解。
2. 如果是雙方互相攻擊,結果都是雙方被起訴並判決有罪,只會因為毆打事由或傷害嚴重程度而有所差異,但避免讓對方提出正當防衛的可能性,您必須確保對方本來就有攻擊您的意思,因此必須有證人作證對方先出手毆打你,或是在你攻擊後持續反擊並攻擊重要部位等,若能蒐集到路旁監視器畫面更佳。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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