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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公司拒還押金

  •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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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5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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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有個朋友 工作合約到期 想離職

    但還在工作期間 上司有給我朋友簽一份"協議 保留約"(可做可不做那種協議)

    而後我朋友合約到了 想要離職

    公司的幹部卻說 "你上回簽的那份 是一年合約 且以上交 如要離職 押金不還 且薪水抽成變回150%"

    後續我朋友一直找幹部談 各個幹部在踢皮球 

    如下: 

    我朋友: 我這半年合約有做滿,為什麼不能拿回我的押金?

    當初不是說是保留約 可做可不做 為何又變是 "續約"?

    還直接把合約交上去 抽成減少 押金也不能拿 跟當初講的完全不一樣

    幹部回: 隨便啦 不想說了 你去找李副說

     

    真的是想不到辦法了 才上法律諮詢

    像這種案例 我們能拿回該拿的嗎?

    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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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5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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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可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 年 10 月 16 日(89)台勞資二字第 0043550 號函釋:一、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二、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26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2百47條之1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若是預扣工資,違反勞基法第26條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無效。若是另外繳納,可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該部分無效,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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