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離婚官司及監護權暫時假處分
- PA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4 16:09 最後編輯日期:105-03-24 16:18
- 文章人氣:917
- 個人積分:2
-
去年先生跟朋友去酒店就已經跟酒店小姐去廁所交易,我知道但沒點破。最近因先生被發現有精神出軌(實質是否有肉體出軌並無證據)手中有翻拍先生跟小三親吻照,原先跟先生用line提離婚,他回復我''嗯'',我跟他說''找時間去戶政事務所辦一辦,順便辦過戶'',他也回復我''嗯''。提完當天晚上我跟小孩搬回娘家住,我也有撥電話給幼稚園老師跟老師說不能給爸爸接走小孩(不讓爸爸接走小孩的原因是因為要保護小孩。之前小孩快滿3歲跟一票人去動物園玩,因為接近中午小孩累了想睡覺有一點哭鬧,爸爸就兇小孩還拿寶特瓶要從小孩的頭打下去,還好有擋住沒讓爸爸傷到小孩。因為爸爸情緒控制不是ok,所以我怕他去幼稚園接小孩,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平時小孩幾乎都是我在帶出帶入,小孩跟爸爸其實沒那麼親,不知道這樣要爭取小孩撫養權及監護權勝算大嗎?還有若我先生遲遲不肯簽協議離婚,有什麼其他辦法嗎?--小孩目前5歲
- 葉鞠萱 (昍業法律事務所)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4 16:25
- 文章人氣:169
- 個人積分:7286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2.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如果小孩還小又是您在帶是比較有優勢的, 但是實際狀況會依個案情形而定, 會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做分析
3.如有意做離婚跟監護權爭取的話, 開始收集對方有哪些不利小孩的舉動切入論述並舉證, 可作為日後訴訟使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 www.alicelaw.com.tw 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 蘇奕全 (協弈法律)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4 17:18
- 文章人氣:174
- 個人積分:122
- 律師評價:4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408
-
建議您:
1.如有有離婚的打算,盡量蒐集一些證據,能證明除了跟配偶以外的人性交的證據(例如妳說的跟酒店小姐做過還有小三疑似也有可能),這樣您可以對妳老公提告刑事,或者當你老公不願意協議離婚時,就可以向法院提離婚訴訟,當作提離婚訴訟的證據,可以向老公求償金神慰撫金。
若離婚後,生活經濟方面受到影響,還可以向你老公要求贍養費。2.離婚後監護權就交由法院認定,怎樣對小孩子有利,這方面就一樣必須請您對蒐集一些能舉證小孩的父親不適合做監護人的證據,若小孩之後判給您,由於小孩的扶養是父母雙方共同承擔,可以向小孩的父親請求給付扶養費。
由於只有網路上的PO文,不清楚整個案件的經過及有哪些資料可供參考分析, 因此建議您找律師面談後看情況委任律師寫書狀或辯護比較好。如有任何需要或問題,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
或將您的問題寄至電子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 陳敬人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4 18:02 最後編輯日期:105-03-24 18:08
- 文章人氣:211
- 個人積分:2728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另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離婚部分: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監護權部分: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示。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4 21:20
- 文章人氣:203
- 個人積分:7600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您好
協議離婚的條件就是你們雙方談
但對方如果不願
至於監護權部分你不用擔心
以你的狀況
法院判決都是以主要照顧者為主
所以判給你的機會非常大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 請直接致電或LINE 在本頁面回覆律師無法得知 執業區域:台中.彰化.雲林.苗栗.南投.台北.桃園/蘇文斌律師區域:台南.高雄.嘉義
- 劉師婷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5 17:54
- 文章人氣:181
- 個人積分:14
- 律師評價:5 │ 律師證號:86臺檢證字3765號
-
您好,依您所述回覆問題如下:
一、如果您與先生無法協議離婚,您可依民法
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
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
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
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
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
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
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又先生與第三人有
不正常往來關係,您亦可併同向先生請求損害
賠償。二、爭取小孩撫養權及監護權部分,建議您在同
一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請求由您單獨監護,
或是雙方共同監護,由您擔任主要照顧者,
至於監護權之歸屬,法院會就最佳子女利益
為判斷,而參酌兩造經濟能力、子女意願、
家庭親情支援系統、住家環境、未來教育規
劃、親職能力等因素。依您所述,小孩目前
5歲,且幾乎由您照顧,依照幼年子女從母原
則,且先生對小孩有家暴情事,此為您爭取
小孩監護之優勢。三、後續您還需要注意,向先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支付小孩每月的扶養費用,以及未來先
生應如何探視小孩(關於時間、地點)等問題:(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
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
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
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
,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
,亦同。」,簡言之,原則以您與先生婚後各自名
下之財產互相扣除後,若有剩餘即雙方平均分配,
惟此仍需視您與先生實際之財產為多少,始能分析。(二)扶養費用,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
每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
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同時亦會參酌雙
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三)至於探視,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供
您參考: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
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
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
之二十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
處同住,且應於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
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
年初一、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
○接往被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
回丙○○住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
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
,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
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
、年初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
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
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
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
至九時,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
正常作息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
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
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LINE對話內容、
照片等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