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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權利金是否退還的問題

  • 沉默的螺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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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5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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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想請教公司遇到的狀況,A公司跟我們公司租了一塊土地,同時付了租金權利金,租期20年。現在租約走了10年,A公司希望提前解約
    因為租約中沒有提到提前解約的罰則,所以沒有罰款的問題,但A公司希望權利金可以按比例退還給他們。
    想請教的問題是,租約中並沒有明文說明權利金租約到期後是否會退還給A公司,因此提前解約的現在,對於權利金的歸屬變成各執一詞,我自己個人的認知是,到期會歸還的不是應該叫押金嗎?一般對於權利金的定義會要歸還給承租方嗎?另外,雖然沒有明訂罰則,但A公司提前解約,我們公司是否可以主張權利受損而要求賠償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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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6 13:30 最後編輯日期:105-03-26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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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不應拘泥於文字,而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公司與承租人間有租賃契約存在,除非契約定明該權利金之用途,否則承租人給付一筆金錢出租人擔保契約履行及將來損害賠償之請求,名稱就算使用權利金還是會被解釋為押金。 若無違約條款,仍可向承租人請求因提前終止契約所受之損害,並從權利金中扣除,但要舉證證明受有何種損害及損害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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