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台北找了一間房子跟他朋友要合租
只是他沒想到帶他們去看房子的人竟然是房屋仲介
對方說押金3個月27000
服務費4500-訂金2000=2500
當初看房時並沒說要服務費~也沒說要多繳一個月的費用
對方又說押金兩個月 租金一個月 簽約時就要備齊了這是民法規定的 我們是合法的仲介公司 有成交會收服務費這也是常識 如果你不懂可以問問長輩 但如果你預算不足 可以幫你跟房東討論一壓一租 如果你不租了 訂金會被沒收喔
當初看屋付訂金以前對方都沒提到有服務費的事
這訂金討得回來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租約與仲介服務費並無關連,兩個法律關係。
2、倘若仲介並未事先告知,我方可以拒絕給付,並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該仲介員,以不當手法進行居間。
一、找仲介居間找房屋的話會節省一點看屋的時間,而省下來的時間如果運用得宜是可以換成錢的。
二、你朋友跟仲介有無成立居間契約乙節要看你朋友跟居間之間的談話內容而定。
三、如果只是二千五的話不建議你朋友訴訟,這樣的話算上時間勞力成本就划不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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