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加重竊盜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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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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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不論是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都有成立業務侵占罪之空間。 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您所述的情況也有構成業務侵占罪之空間,業務侵占是屬於背信的特殊範疇,兩者若同時成立,法院實務判決僅為論以前者。 另外,依照公司的規模來看,如果是依證卷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背信行為和侵占行為可能也會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罪,刑責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公司受損害的數額高低也另有規定不同法定刑),而此與前1.及2.若同時成立,法院實務判決僅為論以此罪。 如果涉及到偽造會計憑證、帳冊的話,也會涉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責,法定刑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此若與前3.同時成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您所述的情節,涉及到的刑事責任甚多,但究竟會如何論處(一罪一罰或是以接續犯只論以一罪),還必須再詳細了解案件事實。 仍建議盡速委請律師分析風險、研擬訴訟策略為宜。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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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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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侵占】的問題,普通侵占規定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相對於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均屬加重類型的犯罪態樣。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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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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