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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超音波減脂造成手麻可能傷了神經,該怎麼跟診所索賠

  • 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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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8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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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我在某間醫美診所進行「立塑」超音波除脂治療想要瘦手臂,這種治療是非侵入性標榜不傷害皮膚神經肌肉,只把脂肪破壞代謝出體外,沒有恢復期。醫生護士都跟我說只有當下會痛,做完就不痛了。手術是施打在兩邊手臂(上臂),施打右手的時候一開始覺得被針刺熱熱的可以忍受,後來像電到的感覺延伸到指尖,非常痛,不過他們說這是正常的,因此左手臂我也忍過去,但是像觸電的感覺更誇張,施打的時候我的指尖都在跳動,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正常的。 完畢之後我的左手指一直很麻,特別是前三指很明顯,無名指小指沒有那麼麻,但是也麻,當天很不舒服睡不著,手太麻又擔心會不會神經受損,4/6早上馬上跟診所說,這樣是否正常,他們要我回去,叫我先不用太緊張,我想說再等一天看看會不會比較好。4/7一樣麻,中午我跑去運動動到手臂,整個左手臂像觸電一樣,很痛讓我不敢再做手臂運動,我很害怕,因此下午就先跑去長庚看神經內科,醫生說神經是否受傷要兩三週後才能診察出來因此幫我排三週後做神經受損測試。4/7晚上我還是回醫美看醫生怎麼說,他說我是他們診所第一個這樣的人,說因為是兩手臂脂肪不一樣而且每個人都是不對稱的(廢話),所以才會造成有一點神經傷害的情況,還說你去看長庚的醫生又不是做醫美的,他不懂這個技術。 後來醫美他們幫我吊B群點滴,希望我可以快點好,他說幾個禮拜到三個月就會好了,他說paper上這樣說的,感覺他根本不確定,而且這也太久了吧,不是說立塑沒有恢復期,醫生應該要幫我評估脂肪厚度是否適合施打。但當晚我還是讓他們幫我打B12點滴。 沒有想到做個超音波會傷到我的神經,我要自認倒霉讓他們繼續幫我打點滴嗎?現在還是麻,沒有好轉,做事很不方便。他們希望我每天回去打點滴,還說會送我一點療程什麼的?診所不是在我家隔壁,我每天跑花的時間金錢還有被針扎,現在還不知道何時會好。 長庚的檢查還要兩個多禮拜才做,護士說檢查會痛,會被針扎?我真的運氣很差? 我現在不知道應該怎麼做,有辦法求償嗎?麻煩各位律師們幫我解惑,謝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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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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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須先檢視您與診所簽定之醫美契約內容才能判斷。

     

    2、如檢驗結果神經受有損害,可向診所提出告訴,但須證明診所有醫療疏失且事前未告知會有這種副作用,主張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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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8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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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向診所調取病歷,若醫師事先未評估即施作,則有可能會有醫療疏失,可以針對所生之損害去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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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11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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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此部分須視醫事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方能論斷,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衛生局或衛福部做一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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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此部分須視醫事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方能論斷,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衛生局或衛福部做一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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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此部分須視醫事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方能論斷,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衛生局或衛福部做一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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