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賴達成投資行為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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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0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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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契約之成立本部以訂立書面為成立要件,即便用口頭的方式亦足以成立契約,若LINE的內容對於契約已夠具體詳細,則雙方即有成立投資契約,對方即應依約定在每月給付金錢給您,此部分可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或先用支付命令之方式請求給付(相關證據除LINE對話外,另應備齊資金流向證明文件)。 另須注意的是,10%的利息實在過高而不尋常,對方極有可能只是以此為理由來詐取您的金錢,這部分則有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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