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然侮辱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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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6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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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該fb頁面應屬公開公開,實務見解認為是不特定人都可以隨時上網遊覽、共同見聞,若有發表辱罵而足以貶抑人格的言論的話,是足以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的。
2. 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因此您所述的案件仍未逾告訴期間,仍可檢具證據、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後,依法提出告訴。
3. 若能自fb其他資訊得知對方身分,則得以特定犯罪嫌疑人而提出告訴。
4.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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