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災如何求償
- 吳耀庭 (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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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7 10:21 最後編輯日期:105-04-2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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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下回覆:
1、
依你所述事實,係鄰地所有權人丙方,將土地上之廠房出租給乙方,復因乙方過失導致火災,進而造成你的財產損害。2、
請先確認上開事實之地點,以便釐清本件起訴求償之管轄法院為何。
3、
若依民事法律之責任分配,應可向乙方、丙方共同請求連帶賠償責任,亦即,任一方均需負擔你所受財產損害之賠償責任。
4、
承上,為確保你所受財損獲得盡可能的滿足,建議須於起訴前先行針對乙方或丙方之名下財產進行緊急保全之法律程序,以防對方於訴訟中脫免財產,縱使你於數年後獲得民事確定判決,亦無足額財產可供取償。
- 吳耀庭律師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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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7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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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依照火災鑑定結果,既係因菸蒂所造成,則應由工廠之現行管理人即乙方負擔責任。
2、提起訴訟時仍可將乙方、丙方及丟棄菸蒂之人一併列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所繫法律關係複雜,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請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才能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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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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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您的敘述,應負賠償責任者應為乙方員工、乙方以及丙方。
2. 首先就乙方員工而言,因為煙蒂未妥善處理而造成火災並損及甲方,必須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3. 乙方為其員工之雇主,亦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與員工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4. 至於就丙方而言,則應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5. 但這類案件最困難的地方在於損失金額的計算,以辦公設備的損失而言,應備齊統一發票、財產目錄等影本、照片為證;成品庫存損失部分,應備齊證明單、請款證明單、統一發票、對帳單、銷貨明細等影本、出貨單、照片等;機器設備整理則要提出收據、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工資表等影本、資產負債表、照片,詳細損害未來還必須送請鑑定才能確定損害金額。
6.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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