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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追朔期已過,無解?

  • kea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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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4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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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大前年發生過車禍,當時只有車損,人並無受傷,所以只有民事問題。

    事後有去做過調解,但沒有和解成功,後來因為忙綠就沒去追究,如今已過追朔期兩年,請問是否可以繼續調解求償,還是已經無法追究了?

    麻煩哪位能替小弟解惑!萬分感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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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4 10:17 最後編輯日期:105-05-04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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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法第144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車禍造成汽車毀損,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曜求對方賠償,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係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你所述情形,時銷已經經過,雖然你的債權存在,但對方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若對方不主張,若以契約承認債務或拋棄時效利益,否則可以拒絕給付。 補充: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民法第144條第2項定有明文。時效抗辯必須債務人提出並主張法院才有辦法審理,若當事人不為時效抗辯,若你真的有債權存在,法院還是會判決你勝訴。若債務人以契約承認債務(例如你們現在簽書協議書協商賠償事宜等)或開庭時承認你的債權存在、要求緩期清償等(會被認定為拋棄時效利益),時效會重新起算,所以你還可以請求。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kea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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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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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問"若對方不主張,若以契約承認債務或拋棄時效利益,否則可以拒絕給付。"

    這句話的意思可否解釋一下!感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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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4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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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還是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提起訴訟,倘若對方沒有主張時效抗辯,法院還是會准許我方請求。(不過目前大多數的法院都會提醒時效抗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