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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到店買賣遺失事宜

  • 蛇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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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5 10:02 
  • 文章人氣:1004
  • 個人積分:2
  • 我是國外代購網路賣家(小兼職) 上個月寄店到店給買家高單價商品(約5000$)
    寄件前有跟買家說明:
    p.s.運貨險買家自行承擔 全家/711寄丟賠償金1000$ 寄了之後商品被全家遺失 後來幫買家跟全家申請賠了商品一半的金額 買家原本同意並且給我了存摺封面 請全家匯款入帳 但過了大概兩週後要求我賠償他剩下的一半金額 還有說我的備註,依照消保法為不利於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不生拘束力,他是跟我商品,最後就是沒拿到商品,不全額退費或補同樣的一雙鞋子給他的話,就跟消保會申訴,同時走民事訴訟程序 但是我是依照他的選擇為他寄商品 有提供面交 但他選擇要店到店 是在他同意下使用的 後來我又打給全家要求全額賠償, 但可能是過太久被駁回, 客服說仍然只賠償一半金額 請問該如何處理?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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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5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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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您可主張雙方地位平等均屬店家而非一般消費者,是沒有定型化契約不公平之情事,從而,本件雙方約定之內容均仍有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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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5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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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您所從事的代購業務,若不是單純偶而為之的行為,應認為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所定「企業經營者」。

    2. 但您有向賣家說明「p.s.運貨險買家自行承擔 全家/711寄丟賠償金1000$」不必然就是定型化契約而可能是「個別磋商條款」,則對方的主張失其依據;況且,即便認為屬定型化契約,「p.s.運貨險買家自行承擔 全家/711寄丟賠償金1000$」還必須要在個案中判斷是否有違反誠信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才有可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被判定無效。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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