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交通事故 > 對方乘客準備告我,我該怎麼辦?

對方乘客準備告我,我該怎麼辦?

  • 小戴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7 21:22 最後編輯日期:105-05-07 21:35
  • 文章人氣:8926
  • 個人積分:2
  • 您好,

    事情的經過如下:

    我老婆於104年11月時發生車禍

    對方是學生載著同學突然從路邊衝出來,

    我老婆反應不及直接撞上,

    當時立即請警察過來協助  對方一直哭著說自己的錯

    後續肇事責任出來是 我方3 對方7 ,

    由於當時機車未保第三強制責任險,

    與對方駕駛的父親和對方保險公司討論過後,

    決定機車部分各修各的(未簽和解書),

    結果到了今年5月,在6個月法律追溯期結束前,

    突然接到警察的電話,說對方乘客要告我們過失傷害?

    而我們立即聯絡對方駕駛的父親,對方父親說他也是被告之一,

    目前預計要在18號開調解委員會,

    我想請問的是,

    1. 對方乘客的權利可以要求甚麼樣的賠償?(精神+醫療費)

    2. 如果真的要賠,我方可以主張什麼比較站的住腳呢???

    3. 我方是否也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呢?要求對方賠償呢?

    以上是我心中的疑惑,

    感謝您。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7 21:42 
  • 文章人氣:201
  • 個人積分:14580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視對方受有何種損害而定,若有受傷,通常可以請求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用精神慰撫金,若對方有工作而診斷證明書上有記載宜在家休養,可以請求薪資損害,若導致勞動能力減損,可以請求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主張乘客要承擔駕駛之過失,所以乘客要負擔70%責任,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主張對方與有過失,減輕70%賠償責任。 若老婆有受傷,一樣可以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但要注意6個月之告訴期間。 過失傷害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都可以撤回告訴,可以在偵查、審理程序繼續談看看。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8 17:50 
  • 文章人氣:174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對方刻意在告訴期間經過前未明白提到刑事責任或是進一部的賠償責任,現在顯然是有備而來,目的是以刑事責任為籌碼,一方面請求賠償、一方面也降低自己的賠償責任

    2. 首先應瞭解責任歸屬的問題,依照初步分析研判表所記載,雙方都有過失,則以您太太而言,會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的問題,在民事上也會有相對應的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或是其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賠償),然而:

    (1)以刑事責任而言,交通大隊所製作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只是作為初步判斷責任歸屬之用,在個案來說您太太有可能其實是過失比例更低、甚至是完全沒有過失,這部分應考慮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責任歸屬,到時候也會請當事人到場表示意見,未來若涉及訴訟,也可以再考慮向各大學行車事故研究中心請求鑑定

    (2)以民事賠償責任而言,既然對方也具有過失,則依照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規定,對方所受損失不應由您全額負擔(以過失比例而言,雙方若皆具50%之過失,則對方請求賠償的金額的一半要由其自行承擔,不可向您全額請求);同時對於您太太所受損失也可以向對方請求。

    3. 若已過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所定6個月告訴期間,您太太或您應不得再提起普通傷害罪的刑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您本人也是具有告訴權,但也必須「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