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共同監護問題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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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9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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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因為您與前夫是共同監護的,因此您不僅有監護權,亦有探視權,對於小孩有關的重大事項,即使小孩未與您同住,都必須經過雙方之同意,才能夠行使,否則您係可以主張無效的。此外,您亦有權依照雙方協議的時間探視小孩。
2.您可與前夫共同協議修改離婚協議書,並將探視的時間地點及方式詳細記載,如果前夫不願意讓妳探視小孩,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告,向法官請求定期探視子女。一旦獲勝訴之判決後,妳便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3.因您擁有共同監護之權利,妳前夫禁止妳探視小孩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40條規定之和誘罪,將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論處。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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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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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9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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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如果當初是約定雙方都有監護權的話,對方在法律上並沒有任何合法的依據可以阻止您與小孩的互動。 這部分並不是單純的會面交往權,通常是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才會有會面交往權的問題。 若對方堅不使您與小孩互動,可以提起交付子女之訴訟;另外,可以訴諸法院一併處理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權的歸屬及細節。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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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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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有協議書就按照協議書內容處理
如果沒有協議的話就與對方談看看
但對方拒絕探視的話就提出訴訟處理之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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