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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職災判定可恢復工作,但與實際不符在次重新送出資料審核,再期間遭公司依續曠工不經預告,予以解雇,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予解雇

  • 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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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8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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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以下是我父親因勞保職災判定可恢復工作,但與實際不符在次重新送出資料審核,再期間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及本公司工作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予解雇。

    想請問下列陳述,公司事合理的嗎,能有保障職災勞工做法?

    我父親於103年10月4日判定為職業災害,但勞保局給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於103年10月4日至104月9月30日,父親還有繼續申請往後之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由於父親主要受損地方為「頭椎第三至四及第四至五節椎間盤突出併發急脊髓壓迫」主屬於神經外科、次要物理治療科,且一次開出診斷證明為3個月,直到105年4月27日(發文字號:保職簡第105021006907號),續請104年10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期間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時,經勞保局洽調臺端就診之相關病歷資料,送請專科醫師審查,據醫理見解,臺端所患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休養期間後已可恢復工作,另外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候群為退化性疾病核屬普通傷病,續請職業災害給付不予給付。

    父親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申請,當時未準備身經外科資料,只準備物理治療科資料,造成勞保在專科醫師審查有此判斷,但也在六十內提出補件且申訴文件遲到,「經臺大神經外科醫生判斷頸椎活動喪施,雙上肢及雙下肢仍遺有顯著運動障礙害且無明顯進步空間,研判已無進步可能,建議宜再休養一個月」。

    公司同時收到此函,向要父親補足休假之程序,須補104年10月1日至105年5月11日,104年10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須補3個月部分仍然有法可以補足,但105年1月1日至105月5月11日,需補5個月根本無法補足,也向公司提出補假之問題,公司無任何回應與協助,也告知公司已向勞保局提出補件,最快也需105年6月初,才能有答復的,,上述公司在存證信函中尚未提出,公司依曠職為由,予以解雇終止勞動契約

    以下是公司對父親的終止勞動契約關係存證信函

    臺端於103年9月29日進行松毛蟲防治噴藥工作,因樹枝碰撞頭部,身體項前頂到噴藥桿,反彈力到造成彭員脖子受傷,至「頭椎第三至四及第四至五節椎間盤突出併發急脊髓壓迫」經本公司103年41次幹部業務會議以職災處理,並以獲取勞保局103年10月4日至104月9月30日期間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在案。 本公司於105年4月27日收到勞保局來函(發文字號:保職簡第105021006907號)內文表示:臺端嗣以同一事故續請104年10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期間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時,經勞保局洽調臺端就診之相關病歷資料,送請專科醫師審查,據醫理見解,臺端所患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休養期間後已可恢復工作,另外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候群為退化性疾病核屬普通傷病,續請職業災害給付不予給付;即自104年10月1日起臺端就不得申請公傷病假,本公司人事管理員並於收文之後,多次電話通知臺端,105年4月27日起若不向廠務部提出請假,則應立即停止休假前來上班,也向臺端多次解釋本公司工作規則中有關請假之條文,並請臺端盡速依工作規則將請假程序補足,然至105年5月5日止本公司廠務部未接到臺端之請假申請,故邀請臺端於105年5月10日至本公司二樓會議室協商,當天本公司人事管理員當場也再次重申工作規則內第六十一條第五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工)達六日者,或一年內曠職(工)達十二日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且不發給資遣費;臺端也表示確有接獲通知,但因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尚需復健治療,所以無法上班,會盡快向廠務部提出請假申請。 臺端請假應規定辦理,不應任連續多日不出勤,無故不出勤即應視同為曠職,臺端自民國105年4月27日至105年5月11日間共計15日未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及本公司工作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本公司特函知臺端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予解雇,臺端日後行為均無任關係。 並於民國105年5月11日已將臺端之療健保、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以杜爭議。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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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8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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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盡速向公司提出存證信函反駁。

    2、日後勞工局改認定,可以要求復職,倘若公司拒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