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事由,
最初公司的印章是由公司第二大股東保管,他以防止董事長任意簽約的理由,將公司大章帶走。事後,公司在無標準程序下,召開董事會承認他保管的權利。
到今年4月,公司重新召開股東會議,也將大小章保管人的新任名單通過,解除公司第二大股東保管。如果這時候,公司要求該股東歸還公司大章,他如果依舊不歸還公司大章,是否可以對他提起侵占的訴訟呢?是屬於普通侵占還是業務侵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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