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3/25日車禍,但驗出酒測值0.2我跟警察還檢察官都表示我無喝酒,提出一些相關證據,最後去地建署開了簡易庭,檢察官有發不起訴處分書文件給我,內容大致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然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我想問的事...這代表我刑事部分為不起訴,那行政部分的罰單還需要繳嗎
我真的沒喝酒但因為這件要繳一張罰單認為很冤望,這是只不用繳的意思嗎還是只有刑事的危險駕駛沒是這樣 希望律師能替我解答 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代表刑事的部分沒事了。
2、不過罰鍰的部分,屬於行政責任,兩者不相同,倘若您認為沒有酒駕,應該就該罰單提起申訴、提起行政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要撤銷罰單,應另行提起行政救濟途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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