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及讓渡書效力
- J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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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0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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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爸爸媽媽在95年跟房東簽定本票借貸金錢,但之後陸續有在清償
所以現在已經所欠不多,但是租賃時房東所使用的電是公用電,也就是說一個電表再分裝各戶使用,所以媽媽再另行申請不合法的電表使用,以及合法的水表使用,因此申請費用為媽媽支付,媽媽過世後,我才知道本票的事....
請問:
2.若是對方提告可以主張現在要求債務人連本帶利的一併償還嗎?
(1)母親已故,但父親還在世,是否提告後只針對父親進行財產,財務調查!還是子女也一併清查!
3.在追討債務時房東直說要不然提告等言論,於是簽訂" 水電使用讓渡書 "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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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0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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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您母親過世後,父親及您(與兄弟姐妹)屬於法律上繼承人,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須要依法繼承您母因的所有債權債務關係(須再看您母親過的時間而判斷效果是「概括繼承」還是「限定繼承」)。 不過由於本票上的名義不是子女,因此對方沒有辦法採取比較迅速的「本票裁定」,只能依照一般民事途逕即發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至於若先前已經有陸續清償或是有其他抗辯的話,須要一併完整提出。 如果對方同時針對您及父親進行求償,在強制執行部分(判決確定前的假扣押等或是判決確定後的強制執行)是可能同時針對您及父親進行財產調查(國稅局報稅的財產清單)。 至於私人所簽立的「水電讓渡書」,在效力上不會等同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在法律上來說只有私人的效力而已,對方可以依據這張協議內容主張民事上的請求。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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