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金憑空消失,可以告業務侵占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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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客戶確實有預訂商品並交付定金,而A收受定金後,擅自挪用未繳回公司,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可請客戶提出契約、匯款或交付定金予A之證明,蒐集證據後提出刑事告訴。 辦理離職不會解除A之民刑事責任,偵查中若A不願意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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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予以侵占」。 倘依單據內容可明顯看出客戶確實有交付訂金且由A收受,但A竟未依照公司會記流程入公司帳,顯可疑將款項侵吞入己,此部分應有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可能。 此部分宜檢具事證、擬具刑事告訴狀提出刑事告訴。 可以想見A同事一定會將責任推諉給另一同事B,但若公司僅針對A提告、且相關事證(人證及物證)均可看出A才是犯罪嫌疑人的話,偵查機關不會輕易將B列為犯罪嫌疑人。 目前法院實務見借是肯認公司的名譽(商譽)若遭受到不法侵害,而導致「名譽或商譽受有損害之虞」,即可依法請求相當之金額」但就請求的數額,法院仍必須再判斷「影響是否重大」而定,以免獲償的金額成了變相的不當得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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