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共同持有不動產時,承買人為共有人之一,有優先承購順序嗎?
- W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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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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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公留下一棟不動產,父親及其兄弟共7人共同持有,各1/7持分,因屋齡老舊長年無人居住,我想買下這棟房子來整修後自住,現父親與4位叔叔都同意,另2位已過世,其妻小皆歸美國籍並無往來也不知如何聯繫。 (1)若請父親先贈與其持分給我,當承買人為共同持有人時,是否可讓另2房繼承者喪失優先承購權?或多數決出售予我,我是否有更優先承購的順序。 (2)當無法聯繫少數共有人時,該如何通知他們?我有找到叔叔遺孀的娘家,他們也沒聯繫對方,可否有解決方法? (3)父親與4位叔叔皆願意以略優惠價格出售予我,但並不知道另2房繼承人對價格優惠之意願,怕有所損害他們的權益,還是出價的處分也能遵循多數決議? (4)或是該由父親先承購該棟房子,再轉贈予我,在法律上有差異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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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9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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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買受人本身就是共有人,依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之意旨,其他共有人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賣共有之不動產給你,你並未取得更優先權利,只是其他共有人無法主張優先購買權。 若確實無法聯繫,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處分不動產後,必須依同條第3項規定提存該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提存程序可參考提存法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9點。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不適用於贈與或無償處分,若你的優惠價格被解釋為贈與或無償處分,無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取得處分權,屬於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其他共有人可以拒絕承認。若非贈與或無償處分,行使權利若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會被認定為權利濫用,而不得行使,且其他共有人可能會依侵權行為主張權利。若無上開情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即可。 法律關係不同,但最終都由你取得所有權。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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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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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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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簡單的方式,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若法院同意變價分割,您再參與投標即可,除避免您上述之麻煩外,也可避免贈與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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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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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徹底解決的方式建議用分割的方式
這樣對你們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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