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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書,合夥合約到期了.對方避不見面.

  • jerr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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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7 11:03 最後編輯日期:105-06-2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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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先生以下稱為甲方

    王先生以下稱為乙方

    合約書大致如下

    1.合約日期自民國104年4月13日至民國105年4月12日

    2.乙方願意投資甲方管理經營攤位,全權交給甲方管理

    3.乙方投資金額新台幣100000元整,為期一年

    4.待合約期滿,甲方需歸還乙方起始注金

    5.若甲方因任何因素時法營運,則取消攤位分紅,但仍須於合約結束後一個月內歸還乙方起始注金以及起始注金10%補償金.

    6.帳目由甲方製作財務報表供乙方核對

    7.若因本合約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力所生之爭執糾紛,雙方同意先以誠信原則磋商之,磋商不成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商務仲裁條例提付商業仲裁,若有涉及訴訟,雙方同意以新北市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

    8.本合約計正本2份,由雙方各執乙份.

     

    以上為合約書內容,目前有下列問題,尋求協助

    1.有簽名,(本名,身分證號碼及住家資訊),但尚未蓋章,合約書有效力嗎?

    2.合約書,並未載名乙方如何交付給甲方10萬元的資金,這樣算數嗎?

    3.中華民國商務仲裁條例,還有嗎?

    4.目前甲方避不見面,我有甚麼方法可以進一步去追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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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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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契約就會成立,你們已經在書面上簽名,足以證明你們有投資契約存在,仲裁協議部分亦符合仲裁法第1條第3項之規定,並無強迫一定要蓋章。 可請求對方履行契約約定之義務。 87年6月24日商務仲裁條例已經更名為仲裁法,並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合計56條。 可依約定提付仲裁,直接提起訴訟,對方可能會依仲裁法第4條規定要求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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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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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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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簽名或蓋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2、只是單純金錢交付之方式未約定,並不影響契約之效力。

     

    3、該條例已經廢除,改為仲裁法。

     

    4、可依照契約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契約,或終止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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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7 11:40 最後編輯日期:105-06-28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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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約雙方簽名即成立,如果有糾紛,依約定應先交付仲裁。但本合約期限已經屆滿,如果乙方尚未依約定交付十萬元予甲,應該也無法再向甲主張權利。如果已經依約交付十萬元,期限屆滿後則可依約要求返還十萬元,若符合約定的原因,也可再要求10%的補償金。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jerr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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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7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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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合約雙方簽名即成立,如果有糾紛,依約定約定應先交付仲裁。但本合約期限已經屆滿,如果乙方尚未依約 ... (恕刪)

    感謝沈律師回覆.

    合約期限是已經屆滿,但乙方在合約期間已交付10萬元合約金給甲方了.

    這段期間也有用通訊軟體(LINE)和甲方提起,請歸還合約金,甲方也有在軟體上回覆好.

    至於甚麼是仲裁?

    何等條件下,此合約會失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