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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問題

  • 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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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3 20:58 
  • 文章人氣:529
  • 個人積分:4
  • 請問一下
    施工的人答應如期完工 已過了約定的時間還沒處理
    已拿了錢然後現在刻意不聯絡 沒有簽約 可是有對話紀錄
    請問能以公訴告他侵占然後拿回錢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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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3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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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非侵占之問題,若對方現在都相應不理,則可能會涉及刑事詐欺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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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3 21:20 
  • 文章人氣: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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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非侵占之問題 ... (恕刪)

    可以提公訴
    那能拿的回錢嗎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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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3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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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委任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意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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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3 22:19 
  • 文章人氣: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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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委任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意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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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3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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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件可能需要以民事請求不當得利,並計算遲延損害賠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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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3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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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所謂侵占是占有他人之物品不予歸還,但您交付給對方之金錢所有權就歸屬於對方,是以本案之情形並非侵占

     

    2、本件應僅屬民事上之糾紛,建議可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提出訴訟求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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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4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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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本件事實應僅有詐欺之問題,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方要成立詐欺,必須是對方在一開始就沒有要裝修的意思,但仍欺騙您交付金錢,否則就不會成立詐欺而只是民事糾紛而已,但提告與否仍為您個人權利。 關於民事糾紛,可以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處理,或是寄發存證信函或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履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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