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借貸糾紛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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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4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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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先釐清"公司老闆請我們先行拿走,依當時財務狀況再行還款"就何所指,若係基於訂定買賣契約之意思,而交付機器,出賣人與買受人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時,買賣契約就會成立,且出賣人已經交付機器,若未約定保留所有權(附條件買賣),買受人已經取得機器之所有權。 若僅有租賃、使用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之意思,不會成立買賣契約,頂多係支付租金之問題。 詳細情形要探求你們意思表示之真意而定。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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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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