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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業務過失傷害

  • 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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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5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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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醫療糾紛業務過失傷害法律規定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所謂知悉犯人時是指何時?

    1.第一次掛號看診日?
    2.開始感到不適這天?
    3.申請病歷這一天(才知醫生隱瞞病情)?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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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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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較保險之算法應從知悉身體不適開始起算,但也可以從民事來著手,民事侵權行為時效為二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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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5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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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提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醫自字第1號供您參考

    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此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43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
        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人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個月內為之,同法第23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刑法第284
        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經查,自訴人於90年5月31日至國軍松山醫院
        門診,經被告診斷結果為右耳皮脂腺囊腫,於90年6月13日
        接受被告之右耳垂切除手術,有自訴人所提出之病歷資料在
        卷可稽。又依自訴人自訴狀所載,自訴人於手術後3日即已
        知悉被告進行切除手術過程中,不慎切除自訴人右耳垂過多
        ,造成其右耳較左耳為短之結果。是自訴人指訴各節即令均
        為真實,且被告就本件醫療行為容有過失,但自訴人既於手
        術後3日已知悉被告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之犯行,則揆諸前
        揭規定,自訴人自應於其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或自訴,
        但自訴人卻遲至100年2月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
        有自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查,顯已逾告訴期間,揆之首開
        說明,已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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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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