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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糾紛

  • 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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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0 13:26 
  • 文章人氣:732
  • 個人積分:14
  • 律師您好~
    5月27日我收一家叫力群文化有限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函中指出我於民國92年12月27日支付訂金200百元,購買英語光碟套書,未依約繳交任何款項,並要求我支付貨款以外的懲罰性違約金15,580元。又於6月16日收到對方發出的支付命令,要求我如數清償(共56,580元)。
    7月5日我收到基隆地方法院的開庭通知,開庭日期為7月20日,開庭種類為調解
     
    請問:
    1. 這15年過程中,我與我的家人從未接到過對方的來電或來信通知,直到今年5月開始我收到「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通知書(詳細過程已於上述)。若對方真有我簽署的訂購單,但沒有貨品的簽收單,我是否能主張該契約無效?並要求對方停止一切催收貨款的動作?
    2.我並沒有向該公司購買教材,也沒有簽收貨單,若對方手中持有的文件並非我本人簽署,我是否能主張對方偽造文書呢?那是否又是另一個訴訟的開始呢?
    3.若對方仍緊咬不放,我是否能提出依據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故我無須支付該款項呢? 

    我今天開完庭了,但有幾個問題要請教律師。對方今天說我當年有給它們身分證証明,讓我不知如何是好,因當初我不記得我有給過它身分證
    2。當年我有被搶劫過,在警局有備案
    3。對方也提出在94年間,有向彰化地院提出支付命令,也向桃園地院提出支付命令
    4。法官有問對方當年支付命令是否已經確定了,對方提不出命令是否確定,
    5。法官要我們下一次8月10日在一次開庭,法官要對方回去查,當年支付命令是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