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
母親在91年的時候被一位債權人申請假扣押房子
該債務應該是屬於金錢債務,因為只有被申請法院假扣押
謄本上面沒有設定他項權利。
因現今房子想要過戶,母親說當初已經還錢了,
只是對方也沒有撤銷,而且我們手上也沒有還錢的證明。
因為也沒有在與對方聯繫,所以也不知道要去哪裡找人。
想請問如果透過法院找尋債務人應該採用什麼方式:
1. 請問有時效抗辯的機會嗎?
2. 或者是說請法院找人?但請求目的該寫什麼?
協商還錢?重點是錢已經還了阿...可是手頭又沒有留下證明...
那如果跟法院說錢已經還了,要請求債權人撤封,請法院協尋找人
法院會不會要求提出還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