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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同壁問題,被鄰居告返還土地

  • Avi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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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4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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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部的老家(屬於建築管理實施前的未保存登記磚造房屋)最近被右側鄰居告返還土地,主要是與老家相鄰的右側土地及建物,在2年前由一家房地產投資公司買下,該公司在半年前,將其土地上之舊屋拆除,拆除過程卻嚴重毀損我方建物與對方建物間之共同壁,我以存證信函向對方請求將共同壁修復原狀,並考量原本雙方建物共用之內牆,已變為裸露在外的牆體,請求對方注意做好防水,沒想到對方反告我占用其土地,要求我拆掉整道共同壁,將返還土地。目前法律程序已走完複丈程序,依複丈成果圖,共同壁有9平方公尺的面積在對方土地上,另有一部分面積在我方土地,但法官沒有囑託地政測量在我方土地上的面積,而且在對方土地上的共同壁形狀是不規則的,有點類似弧形。上星期開第一次調解庭,我提出價購9平方公尺,對方不願意賣,我又提出出具共同壁同意書,讓對方將共同壁拆到地界,但對方一直堅持要拆整道共同壁,我猜大概是因為共同壁已被對方破壞的很嚴重,所以對方一直要拆全部,且對方過份到如果拆除整道共同壁後,對方只願意焊一道鐵板牆還我,目前已決定不跟對方和解,想走民法796及796-1的法條,主張免予移除共同壁及價購對方9平方公尺的土地。有以下3個問題,向各位睿智的律師請教: 1.民法796-1條明定2項法定要件,包括:(1)越界建築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2)鄰地所有權人已知建物越界,卻未提出異議。但在我的觀念裡,共同壁本來就建築在兩造的土地上,一定就會是越界建築, 而且既然是共同壁,就是雙方公同共有及共同使用,應該沒有無權占用的問題吧?所以不是規定,拆除共同壁必須出具另一方的同意書。我究竟應該如何主張與答辯?或是民法796-1條不適用於共同壁情況,而應該另外援引其他法條呢?以保留住共同壁 2.在對方土地上的共同壁,我是否可以不負拆除的義務?又應該如何聲明我不負拆除義務呢? 3.對方要求我配合拆除在我土地上的共同壁,是否屬於濫權行為?因為我不能強迫對方賣9平方公尺給我,難道對方就能強迫我拆我土地上的共同壁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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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4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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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所占面積不大,基本上法官仍會衡酌公益而可能不為拆除判決,但會有租金之問題,此種案件抗辯之爭點較多,建議可委由律師出庭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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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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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依您所述事實,雙方房屋既存有共同壁,應非一方之意思越界建築,而為雙方事前的共識,因此有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另外也可以在同一訴訟中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對方購買越界之土地。 另外,法院確實得以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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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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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4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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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你這個案件法官應該會看共用牆壁的損壞程度,如果該牆壁已經損壞嚴重必須拆除,且拆除重建不會影響房屋結構者,判你敗訴的機率就會比較高。

    2.如果法官認為會影響房屋結構而沒有拆除的必要,可能就只會判你支付償金給對方。

    3.本案可以委託律師幫你收集有利實務見解及提出有利證據撰寫答辯狀

     

    --追求真理比佔有真理更加難能可貴。( It is more valuable to seek truth than to own it.)——阿爾伯特· 愛因斯坦(Albert Einste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