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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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26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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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即現行民法採限定繼承之立場,也就是說,繼承了100萬元財產,但被繼承人卻有1000萬元的債務,則僅要以所繼承的100萬元負擔償還債務即可,不須要拿出自己固有的財產清償。 但限定繼承也會有個麻煩,因為並不是所以債權人都知道限定繼承的內容(包括繼承人究竟繼承了多少遺產、當下究竟還剩下多少遺產),所以基本上債權人應該都還是會向繼承人主張民事上的權利(包括寄發支付命令、民事起訴等),繼承人就必須一一面臨訴訟、並一一說明自己繼承了哪些遺產、現在還剩下多少遺產,當然最後結果可能是債權人都無法獲致勝訴判決,但對繼承人而言,須長年面臨接連而至的訴訟,也因此究竟要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還必須三思。 至於拋棄繼承之程序,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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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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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8-14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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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確定財產大於負債,拋棄繼承最簡便,拋棄後對繼承債務可一概不理。
相對地,限定繼承則須謹慎的執行申報遺產清冊、登報公示催告、確認債務及以遺產清償債務等一系列遺產清算程序,稍不慎還可能喪失限定繼承利益,好處是清算後若有剩餘,仍可由繼承人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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