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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 J小姐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7-26 00:03 
  • 文章人氣:455
  • 個人積分:50
  •      公公長期簽賭!且越賭越大!不但用公司向銀行貸款(已算空殼公司),親朋好友都有借無還,跟組頭下簽輸了就不認帳!熟的客戶,廠商,加工也借盡。老公要出來開公司不敢入股,怕長輩死後他要擔債。今年有詢問律師,說現行法律已改限定繼承繼承繼承遺產拿去還債,不夠還的部分不會找繼承人承擔!!!這種情況還需辦理放棄遺產繼承嗎?!如何辦理!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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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6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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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1153條第1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即現行民法採限定繼承之立場,也就是說,繼承了100萬元財產,但被繼承人卻有1000萬元的債務,則僅要以所繼承的100萬元負擔償還債務即可,不須要拿出自己固有的財產清償。 但限定繼承也會有個麻煩,因為並不是所以債權人都知道限定繼承的內容(包括繼承人究竟繼承了多少遺產、當下究竟還剩下多少遺產),所以基本上債權人應該都還是會向繼承人主張民事上的權利(包括寄發支付命令民事起訴等),繼承人就必須一一面臨訴訟、並一一說明自己繼承了哪些遺產、現在還剩下多少遺產,當然最後結果可能是債權人都無法獲致勝訴判決,但對繼承人而言,須長年面臨接連而至的訴訟,也因此究竟要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還必須三思。 至於拋棄繼承之程序,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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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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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8-14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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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若確定財產大於負債,拋棄繼承最簡便,拋棄後對繼承債務可一概不理。

    相對地,限定繼承則須謹慎的執行申報遺產清冊、登報公示催告、確認債務及以遺產清償債務等一系列遺產清算程序,稍不慎還可能喪失限定繼承利益,好處是清算後若有剩餘,仍可由繼承人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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