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第一次被判緩起訴,第二次酒駕被抓請問相關事宜
- 芬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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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8-02 23:33 最後編輯日期:108-02-1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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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名有6次酒駕前科的33歲林姓男子,今年10月間再度酒駕上路,遭警方攔檢,測得酒測值0.34毫克遭依法送辦,而桃園地檢署認為現今社會酒駕所衍生的悲劇事件層出不窮,林男卻一犯再犯,毫無悔過之心,痛批他「置社會利益風險於不顧」除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外,更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據悉,33歲林男在2007、2009、2012、2013以及2015年都有酒駕紀錄,2012年更是一年2度酒駕遭逮,共計累計6度酒駕遭查獲,豈料,今年10月20日晚間,林男在大園區一處宮廟喝了3瓶啤酒後,仍執意騎車上路,在大園區三民路遭警方攔檢測得酒測值0.34毫克,被依法送辦,桃園地檢署認為林男未有悔過之心,一犯再犯除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起訴外,更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從上次2013年6月酒駕罰則修法通過以來,至今累計了14位立委的酒駕修法提案卡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未能被排入審查,5年半以來,不斷有民眾被酒駕者撞死的悲劇發生,立委的不重視、不作為,變相助長酒駕歪風,平添酒駕亡魂。
各界對於應該怎樣修法或許看法不一,但這不能做為遲遲不審查的理由,現行的法制明顯對於酒駕者嚇阻力不足,對於有錢者可以易科罰金,以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為例,她在2014年酒駕被判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但6萬元對於財力雄厚者而言能有多大的嚇阻力?
對於比較窮的酒駕肇事者而言,不罰錢大不了就是被抓去關,被關兩個月還有免費伙食,顯然也不足以產生足夠的嚇阻力。
如果罰則不痛不癢,對酒駕就不會有任何嚇阻效果,甚至連行政院還用了有酒駕記錄者擔任發言人;因為未必會被抓到,即便抓到處罰也不是難以承受的,自然持續會有人「以身試法」。
但其實國外有很多的方式可以減少酒駕,例如澳洲政府會花錢購買報紙頭版,公布酒駕的姓名、年齡、所駕駛車輛型號及牌照、被抓地點及當時酒精濃度,甚至還附上大頭照,這是一種對付有錢不怕罰金但在乎名聲、形象的酒駕者的好辦法。
美國的德州、密蘇里州則會強制酒駕者需要勞動,避免比較窮的酒駕者犯罪了還可以白吃白喝牢飯無所顧忌。如果也不在乎多點勞動,新加坡則會對酒駕者實施鞭刑。
因此從國際的經驗看,其實有太多的方式可以減少酒駕案例。然而官員與立委的行政與立法怠惰,讓整個酒駕的防制出現破口,形同助長酒駕致死的幫凶,再多藉口都難辭其咎。
酒駕撞死人的案子層出不窮,再再引起社會大眾公憤,要求修法重罰,法務部也研擬將酒駕殺人朝「故意殺人罪」修法。然而,原來修法根本並非提案問題,因為目前早有11案希望酒駕修法重罰,只是全都沒被排入議程,清一色皆是「委員會待審」。
不只行政院長蘇貞昌痛斥「酒駕致死等同故意殺人」,國民黨立委江啟臣也研議提案,要針對酒駕肇事增列死刑、無期徒刑等法定刑。然而,酒駕修法根本不缺提案,因為本屆立委針對《刑法》第185條之3,即酒駕、吸毒開車等,想要修法重罰的版本早累積多達11案,不分國民黨、民進黨立委全都有提案。
而最早的提案則是2016年底,民進黨立委賴瑞隆表示,若10年內再犯酒駕,加重其刑至3分之2。不過,這11案都在立委交付委員會審查後無消無息,全都沒有排入議程,皆被列為「委員會待審」。
立院人士無奈表示,因為司法法制委員會還要修年金改革、同性婚姻等重要法案,且《刑法》修法事關重大,法務部也有意見,只能尊重官方版本出來再修法。如今法務部研擬,將以酒測值0.75 mg/L作為區別酒駕殺人與一般公共危險罪的門檻,是否能早日完成修法、嚇阻酒駕?人民都在等待。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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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8-03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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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3條102年6月13日起已經刪除單科罰金及拘易的部分,如經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最低刑度就是二個月起跳,得併科罰金20萬元以下罰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抵一日.但是否能易科罰金或是入監執行,決定權在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所以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是否能易科罰金是執行科檢察官決定,一般來說酒駕除非有肇事致人於死傷,否則警方舉發移送後經過檢察官簡單複訊之後大都不會再開庭(除非尚有調查之必要或有事證待釐清),通常都會先收到檢察官的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書),然後移送簡易法庭審理判決後會收到簡易庭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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