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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 律師
服務機構: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瀏覽人數:134569
  • 律師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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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982100565
手機:0982100565
傳真:未填
E-MAIL:q102327955@gmail.com
服務時段:08:00 - 24:00
評價分數: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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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為前法官轉執之專業律師,本律緣就現階段各法院民、刑事判決實際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冀能提供給您最優質、最專業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確保您的權益。
搜尋結果:共 591 頁,5904 篇問答
  • 哈哈
  • 發問時間:2024-05-06 10:21:22
  • 由於好奇心,看到租屋處的女房客房間很好開門,就進去大概5秒然後就出來沒有偷任何東西,但是女房客有裝攝影機所以被錄到,然後被提告,請問初犯會很嚴重嗎? 我也自我反省不該這樣做的。最近沒心情很憂鬱。 我大概率會被判決如何?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5-06 10:21:23

    1. 依據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次按同法第308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2. 按該但書規定所稱之「建築物」,係指圍有牆壁,上有屋頂,可供居住或其他用途之土地上定著物而言。再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建築物而言,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正當理由,應就行為人進入他人建築物之目的、所採手段是否屬急迫而必要、所得保障之權利及該他人因而就建築物管領支配法益所受損害綜合衡量。次按犯罪之行為,係指發生刑法效果之意思活動而言;自其發展過程觀之,乃先有動機,而後決定犯意,進而預備、著手及實行。

    3. 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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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ui
  • 發問時間:2024-05-04 16:35:22
  • A(身分證上父親,非親生,婚生推定)
    B (親生父親)
    母親2022年過世
    請問我母親和前夫皆婚內出軌並且那時分居,之後生下我,我從小和親生父親一起(我母親和生父無結婚),目前我已快24歲,超過提起訴訟時間,A從沒扶養過我,我和A沒聯繫,但A可能不知道我非親生,有一個同母異父的哥哥30幾歲(和A甚至A的外遇對象有聯繫)沒有父母出軌證明,但是知悉他們外遇情況(有可以成為一種證明嗎?)這時我去提起否認之訴,透過調解過程如果順利,還有機會勝訴嗎?若調解不成,那走訴訟程序大概率有什麼困難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5-04 16:35:22

    1. 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及第1063條分別定有明文。

    2. 公子年近24歲,已逾民法第1063條第3項之2年除斥期間,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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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W
  • 發問時間:2024-05-02 09:47:24
  • 我們離婚時並未由法院判決小孩監護權為誰
    目前是私下約定周一~周三媽媽照顧 週四到周日我照顧
    目前小孩8個月大
    在4月初媽媽開始把小孩帶走,期間我打電話(都不接),傳訊息都已讀不回
    甚至私下把原本的保母換掉,我已經一個月沒有看見小孩,期間持續關心小孩,媽媽一樣選擇不回應
    請問這樣媽媽是否違反

    刑法第240條有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1條:「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麻煩各位律師大大幫我,謝謝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5-02 09:47:25

    1.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10條及第18條揭示了父母共同參與兒童成長的責任、孩子有權與未同住的父母保持聯繫與互動的重要性。又父母即使離婚或分居,但若能保持相互支持與合作的關係,對孩子的成長都有很大的助益。另經研究指出現為成人,在未成年期間經歷父母離婚的事件中,約有75%的子女,渴望當時能有更多時間與未同住的父或母接觸與相處,部分的孩子甚至有強烈感覺遭受「遺棄」之痛苦;兩造若能捐棄成見,暫時放下心結,共同為促成子女的會面交往而努力,這無疑就是子女最想要的幸福。

    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旨在使未取得親權之一方,於離婚後,得繼續與子女保持連繫,了解及看守子女生活狀況,俾利子女順利成長,故適當之會面交往,不惟有利於子女成長,且可彌補子女因父母離婚所生之家庭裂痕,有助於未成年子女人格之正常發展及滿足父母子女親情,免於父母子女關係日漸疏遠之弊,故會面交往係為子女之利益。

    3.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4. 是閣下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若需服務,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歡迎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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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風巡
  • 發問時間:2024-05-02 07:43:38
  • 不小心被詐騙集團詐騙,錢放在銀行帳戶,但是連同帳戶一同交給了詐騙集團,有三個帳戶。
    等到發現警覺報案時,三個帳戶已竟被轉入跟轉出金錢,我是受害者,但是這樣我會有相關行事責任嗎?
    已經去警局作好幾次筆錄了!!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5-02 07:43:38

    1. 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綜上,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2. 當銀行帳戶遭警示時,表示有受害人報案提告,提供帳戶者已成刑事案件被告,應盡速找律師法律諮詢,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 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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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桂
  • 發問時間:2024-05-02 07:40:40
  • 我我是一個待業人在臉書看到了畢諾克我半信半疑的只給其中的帳號與卡號,按照鄧翠喬的指示用交貨便T14445458896寄出過一各月今天收到了銀行電話說我的戶頭涉嫌詐騙,有3筆錢是民眾報案,銀行說要退回款項給被騙3位被騙民眾,之後再消帳戶銀行說要我到警局到案說明看怎麼處理,昨天警查跟我說就看對方有沒有提告等後通知請問我該怎麼辦呢?當初她要我記5張卡,我只寄一張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5-02 07:40:40

    1. 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綜上,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2. 當銀行帳戶遭警示時,表示有受害人報案提告,提供帳戶者已成刑事案件被告,應盡速找律師法律諮詢,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 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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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真
  • 發問時間:2024-04-30 11:17:20
  • 我的公公很相信某個在網路預測地震的「王老師」,甚至定期小額捐款(其實也有1千~3千元)到粉專首頁的募款帳戶,供王老師更新地震預測設備和研究之用。雖然我們一再提醒過老人家要小心,但他相信王老師的說詞,認為老師的機器和技術不可隨便公諸於世。直到這次403花蓮大地震,這位王老師不但事先沒有預測到,還神隱多日;一復出就馬上發文募款要維修設備。又看到粉專有不少人在質疑王老師為何不敢公布其設備和預測理論,我公公這才覺得不對,於是私訊王老師是否能稍微說明一下他的預測理論根據和相關設備?沒想到王老師一改之前每次收到我公公捐款時的和善態度,不但痛斥我公公是網路酸民,還說自己的募款是國稅局認證的。最後還在粉專上公審包括我公公在內的多名網友,並把他們踢出社團+封鎖。雖說我公公捐款是自願的,但他是因為王老師口口聲聲說要研究救人的方法和更新設備才捐的。請問這樣有對價關係嗎?我們可以告他背信或詐欺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30 11:17:20

    1. 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又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亦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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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坤宏
  • 發問時間:2024-04-29 14:53:26

  • 我想請問一下為甚麼我毒品案件判決三年制行期滿出來都快二年多了為甚麼還要去驗尿還強制性要我去驗尿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29 14:53:26

    1. 按犯第10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依第20條第2項前段、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10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2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條例第25條第3項授權制定之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第1項)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三個月至少採驗一次。(第2項)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強制採驗之意旨。」、第10條規定:「於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除依前二條規定執行定期採驗外,得隨時採驗。」,是上開法規係規範司法警察違反本人意思予以強制採驗尿液之要件、程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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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珊珊
  • 發問時間:2024-04-29 07:24:34
  • 各位律師好:
    因之前被詐騙,有去警察局報案,前陣子有抓到犯人,現在收到法院刑事庭傳票,我是被傳喚人(被害人), 因為人現在住在宜蘭,法院處所在彰化地方法院,因上班而無法到場,是一定要出庭嗎? 還是可以寄被害人意見調查表就好了呢?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29 07:24:34

    1. 就閣下所述的問題,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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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珍珍
  • 發問時間:2024-04-29 07:22:48
  • 目前正在民事訴訟中
    因工作繁忙常在國外
    只有第一次有辦法出庭
    後續想以答辯狀作為訴訟主要依據
    看了網路資訊我國民事訴訟
    以文書答辯為主軸
    開庭通常只有10分鐘不到
    法官根本沒有時間聽答辯
    我往來台灣根本不划算
    以書面答辯被判敗訴機率會變高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29 07: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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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千千
  • 發問時間:2024-04-29 07:21:12
  • 另外想問準備程序是什麼
    能開很多次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29 07: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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