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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宏邈 律師
律師證號:95台檢證字第6813號
瀏覽人數: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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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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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桃園縣、基隆市、新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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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民、刑事訴訟案件之代理、辯護。 2.不動產買賣、合建等爭議、都市更新、市地重劃、徵收補償、祭祀公業、共有處分等案件辦理。 3.強制執行事件、非訟事件、債務清理案件辦理。 4.行政事件申請、異議、訴願、行政訴訟等之代理。 5.各類契約、書狀等法律文件之撰擬、審查。 6.法律問題諮詢、公司常年法律顧問。 我的部落格:http://win23118190.pixnet.net/blog

搜尋結果:共 2 頁,18 篇文章
除非法律有規定作為或協力的義務,要不然原則上沒有人可以強迫他人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情,所以"拒絕"二個字,應該就足以保障你自己的權利!!
瀏覽:1605
日期:100-07-13
本票裁定還有一個一般人常見的時效問題,就是一般人以為取得法院發給的確定本票裁定後,時效就重新起算三年,事實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其效力僅相當於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的"請求",所以債權人仍須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終結後,時效才有重新起算三年。 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 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明定。此之「請求」,係指債權人於訴訟外,向債務人表示行使債權之意思。請求無需何種方式。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之行為,雖非起訴,而屬非訟事件,惟係經由法院向本票債務人表示行使本票債權之意思,自屬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請求」而發生中斷時效之效果。
瀏覽:11051
日期:100-07-09
回覆 曉虹 的發言內容: 不好意思 忘了請教這訴訟是民事還是刑事官司 請求對方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等都是要提民事訴訟。
瀏覽:1953
日期:100-07-09
如果對方沒有上訴,案件已確定,你是可以向法院聲請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 而訴訟費用部分,如果你有付過裁判費用,但確定判決主文諭知你只要負擔百分之五,其餘的部分則由對方負擔時,你可以要求對方返還給你。程序上你要另外向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法院會對兩造已支付及應負擔的訴訟費用金額下一個民事裁定,如果對方沒有抗告,法院會再發一個裁定的確定證明書,到時你可以憑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對方的財產強制執行。 反之亦同,就跟借錢還錢一樣,你要主動還,還是被動等財產、薪水被強制執行,都由自己決定。
瀏覽:5509
日期:100-07-06
回覆 小龜 的發言內容: 非常感謝律師回答,現在還有點問題, ... (恕刪) 別人的契約裝潢商不一定會接受,建議你多方搜集裝潢契約及要求對方提供,你們再請懂的人看、比較! 付款方式部分,當然是要分期付比較有保障,之前有一個新聞就是付了60萬元,但什麼都沒作,那真的是氣死人,所以分期付款是必要的。而付款方式,我之前請人裝潢時是分成五期,第一期簽約時付10%、第二期施工圖面確定後即進場施工前付20%、第三期木作工程完成即油漆前付30%、第四期系統家具工程完成付30%、第五期驗收完成付10%。而契約內容應詳細,除付款方式外,對於工程內容如木作、玻璃、油漆、水電、燈具、壁紙等,其數量、單位、單價、金額等皆須逐一列出,因為將來涉及到追加減款及驗收的問題。 我搬家二次都請人裝潢,每次裝潢的經驗都是一肚子氣,就算是跟知名系統傢具歐X公司也是一樣,因為我們一般人對裝潢不熟,砍價格就怕裝潢偷工減料,不砍又怕被當作冤大頭,價錢機乎都是任他們開,所以你們自己要作好監工,每天看、每天照相,有任何瑕疵要馬上提出來,付款方式更要堅守,簽約前大家講清楚,簽約後才不會搞得雙方不愉快,每次想到就生氣!
瀏覽:6795
日期:100-06-28
裝潢契約部分裝潢公司應該都有,你可以要求對方提出,並讓你們帶回去審閱,因為這部分會有定型化契約的問題。 至於你說價錢若談不攏部分,因為裝潢費用是成立裝潢契約的必要之點,如果雙方談不攏,自可以主張裝潢契約因為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所以契約尚未成立。雙方契約既尚未成立,對方取得裝潢費用即是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不當得利,你們是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全部價金。
瀏覽:6795
日期:100-06-27
刑事是否構成罪責,主要是看你有沒有故意過失,就道路使用人而言,我們都相信每一個人都會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及燈光號誌,綠燈行、紅燈停,開車時也不用隨時擔心有人會逆向行駛或行人突然橫越快車道,就法院判決,大都同意道路使用人在面對他人違反交通規則時,可以主張信賴原則,除非行為人很明顯的可以注意,也有足夠反應時間能夠採取防免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卻故意或輕率的不採取,這時法院才會課予行為人刑事責任。 就這個案件來看,傷者、亡者若是經確認闖紅燈,且是橫撞小客車肇事,對於遵守交通規則的道路使用人而言,其既不能預見事故的發生,而能為防免措施,顯然欠缺期待可能性,自不能課予刑事過失致死及致重傷的責任。06/24的聯合晚報頭條,有一個貨車司機撞死騎單車的婦人,檢察官予以不起訴的報導,其不起訴的理由可以作為參考。 至於民事部分,你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既沒有故意過失,自然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也就沒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面對訴訟時,刑事上可主張信賴原則及欠缺預見、期待可能性,並可將上開報紙作為答辯佐證,檢察官及法院應會了解你的主張。民事部分除了主張無過失、無責任外,也可備位主張傷者、亡者亦與有過失,即法院如認為我方亦有過失而構成侵權行為時,因傷者、亡者對損害的發生、擴大具有重大過失,故亦請求法院減免,甚至免除我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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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6-25
回覆 erosin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擔當被告?若是指民事訴訟法第41條以後所指選定當事人,其選定行為本即有表示同意其為當事人之意,而選定行為(同意)可以在起訴前也可以在起訴之後。至於民法828條準用821條之部分,821本文是指任一共有人毋須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即得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單獨起訴主張,顯與828條第3項的意旨不符,所以準用部分應是指但書的部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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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6-20
存戶與銀行之間存在一個消費寄託契約,臨櫃提款銀行看的是存摺、印章、密碼是否相符,而不管是否為存戶本人,或提款單是否為本人所寫,而提款機更是提款卡、密碼相符,即會吐錢,所以提款卡遺失,除非已通知銀行,銀行自會付款,你要銀行分擔你的損失,應該是沒有辦法,你只能在偷提款卡之人落網之後,對他求償了! 至於信用卡為什麼可以在24小時內失卡零風險,那是因為一般消費須經持卡人持用信用卡並在刷卡單上簽名,銀行才會付款給特約商店,再回頭向持卡人請款,否則銀行可以拒絕付款給特約商店。所以持卡人若是證明該卡已遺失而遭盜刷,因該消費並不符合持卡人與銀行間的委任契約約定,而為爭議款,持卡人即無付款予銀行之義務,但持卡人須依信用卡契約於失卡後一定時間內通知銀行,否則依約也會要持卡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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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6-20
法定代理人拒絕同意你簽的契約,這個契約即自始不發生任何效力,廠商自不能拿這個契約來拘束你,要求你給付總貨款二分之一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及負擔已支付之必要費用、負擔所有訴訟費用什麼的。只能回頭看看,你的行為是不是有對方所講的侵權行為?而侵權行為有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是廠商說了算,你或是廠商對他方有沒有行使詐術?都是要調查、要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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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