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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張浚泓 律師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72號
瀏覽人數:24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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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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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桃園縣、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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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服務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熟稔法院訴訟、非訟流程,一般民、刑、行政訴訟,契約審擬與法律意見提供皆可洽談辦理

搜尋結果:共 3 頁,24 篇文章
您好,關於所詢問題簡覆如下: (1) 非必要附件,因為前一順位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時已檢附過。 (2) 拋棄通知書與存證信函用意相同,若聲請拋棄繼承人(通知人)、未聲請拋棄繼承人(受通知人)         均於通知書上完成親自簽蓋,則不用再寄存證信函(P.S:通知人、受通知人應分別標示臚列)。 (3) 不問是否同一順位均可併同辦理。 (4) 可合寫一張。 (5) 送達代收人可為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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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1
您好,關於所詢問題,簡覆如下: 偵查時檢察官倘認有令本人到場之必要時,會以傳票通知開庭,若您不便出庭想請假或想瞭解此次開庭是否一定須出席,建議可先向承辦股書記官連繫,不宜恣意未到。
瀏覽:3946
日期:105-02-19
您好,關於所詢問題簡覆如下: 強制猥褻案件若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且對犯行均坦承不諱,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則有相當機會獲諭易科罰金之刑及緩刑宣告,但究否給予緩刑宣告乃法官之權,法官會考量被告前案紀錄及是否有再犯之虞等情,而決定是否為緩刑宣告。
瀏覽:1173
日期:105-01-11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覆如下: 若事實依您所述,則應無相當客觀事證可認行為人有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尚難成立竊盜罪,但因新同事確有使用、取走筆電之事實,至三月後才送交警方,很難說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本人以為,新同事可能仍涉犯刑法侵占遺失(忘)物罪。另所謂使用竊盜係指無不法所有意圖,取得他人之物為一時使用,新同事與該等要件未符,亦尚難有適用使用竊盜之空間。
瀏覽:360
日期:104-12-30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答如下: 依行政院勞委會(現勞動部)民國101年7月4日勞保1字第1010070677號函要旨:「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董事,亦屬公司負責人,非失業勞工,不得請領。」,是就業服務站的回答並無問題;惟若您勞保係投保於原任職公司,且嗣後已不具有董事身分,則應可依失業給付申領流程申請給付。
瀏覽:2549
日期:104-10-06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答如下: 我國目前採登記主義,所以要等結婚登記完成,在法律上才正式成為夫妻。至於想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當然要完成結婚登記,成為「夫妻」後才能前往夫妻共同住(居)所地管轄法院辦理登記,登記應檢附之文件可參考: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3&cid=35,夫妻財產制契約書則可參考:http://tcd.judicial.gov.tw/registeredinfo.asp?id=5,亦可直接前往您目前所在地的法院服務中心詢問領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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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06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答如下: 若要查詢您家人是否有對您提起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類似訴訟,可持證件前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服務中心查詢。
瀏覽:820
日期:104-10-06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答如下: 依我國民法規定,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簡單來說,您母親死亡後,自應由您母親後來改嫁之配偶、你們三兄弟姊妹及您母親後來所生之女,共計五人均分遺產。
瀏覽:861
日期:104-09-23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答如下: 持有之本票到期,可向發票地管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待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裁定形式審查不問實體原因,若對方主張是賭債不用還是他自己要向法院另外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問題,對於本票持有人聲請本票裁定並無影響,再者,記得於請求時效3年內聲請之,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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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05
若本件涉及刑事,可先對其提出告訴,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確定後即有執行名義可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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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