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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ochiou,您好:
你提出的說明中主要的還是家庭成員間相處的問題,這些互動上的應對進退並非法律所能夠過問的。
當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問題應該在遺囑上,
民法上所定的遺囑類型甚多,民法第1189~1196條參照。
而當中如果立有兩份以上的遺囑,則前後遺囑內容相衝突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1120條參照)。
故這邊建議您,在立有兩份遺囑時,務必確認內容及簽立時間上的順序,以確保遺囑能達到你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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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2-05
吉吉,你的行為主要是因為販售仿冒他人商標之產品而觸犯了商標法,
依據商標法規定,商標的廠商是可以向你請求賠償他的損失(商標法第61、63條參照),
一般常見的情形是,廠商可以請求該商品零售價格500倍~1500倍的金額。
由於你販售商品行為只有一次,且還是學生身分,或許能在和解上與廠商達成和解。
至於和解內容就看您跟廠商怎麼商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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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2-05
刑法上規定的和誘罪是指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現在既然是有監護權的父親同意下而與男朋友同居,這部份還不能算構成刑法上的和誘罪。應該仍算在父親監督照護的範圍內。不過另外有問題的是,父親這樣的行為是否有善盡其擔任親權行使人之身分,將來會不會被提做改定監護權的事由,則建議考慮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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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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