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您朋友亦為累犯,可能會受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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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你好 照你說述 案件有點曲折 為保障你朋友權利
建議應儘快處理 否則就上面回答所說的
被關的可能性相當高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我再與你分享相關案件處理經驗


祥楷您好,
1. 您回答警員什麼?是否已過15分鐘?
2. 按取締酒駕作業程序規定: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測前,應先告知受測者檢測流程,並詢明飲酒結束時間。經詢明距飲酒結束時間已滿 15 分鐘者,立即檢測(如有請求漱口,給予漱口);經詢不告知飲酒結束時間或距飲酒結束時間未滿 15 分鐘者,告知其可漱口後立即檢測或距飲酒結束時間滿 15 分鐘再進行檢測(如有請求漱口,給予漱口)。前述飲酒結束時間,依受測者所告知之時間起算。
3. 若在15分鐘之內,警員必需告知可漱口,需先確認您的情況為何?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您好,無論是否為計件員工,都屬於公司員工,當然對方因為仍昏迷,所以無法談賠償,但依法來說,這筆錢是員工及公司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但最後可以向員工求償,最好的方式是由保險公司處理。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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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因家暴去醫院驗傷 之後要回去接小孩出來的路途中被警察臨檢「沒開大燈+酒駕」
酒駕被判拘役50天
原本2月7日就該去執行了「我沒收到通知單」
2月10幾號時 我家人說有我掛號信沒領到 要去派出所領!
我去領 是執行單 3月3日早上九點
「酒駕時還沒離婚 戶籍在前夫家」
很多人都說可以申請分期易科罰金
我就上法院網路申請分期 3月3日那天還是沒收到法院的公文
我就直接打電話問書記官了
【問是否能分期】書記官超生氣的 不讓我分期【因為這是她第二次傳我執行了】
我拜託書記官給我一星期時間「籌五萬」
她說三月十日再沒看我的人就要發佈拘提了!!!
我也有跟書記官確認 2月7日執行單是寄我前夫家
如果沒人簽收掛號信的話 書記官會這麼生氣嗎?!
領掛號信不是要簽名或蓋章嗎?
我是否能對代領我掛號信的人提出告訴呢?
我該去那裡查呢?郵局?書記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述的情形確實存在模糊地帶,本件上訴仍可加以爭執以爭取無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如果是你所述的狀況,建議可以上訴爭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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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既然有攝影機錄影存證,則建議您應上訴為妥,本案您有判無罪之可能。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未被限制出境,仍可以出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人於103年3月19日下班,17:20行經台中市瀋陽路(雙黃線)上時(由東向西行),因前方自小客車車速過慢,故在經安順東四街十字路口時想超車。但在本人加速想經過路口時,突然有輛自小客車由安順東四街疾駛而出(由南向北行),本人因煞車不及撞上對方車輛右前方並翻覆平躺於十字路口中央無法動彈。之後對方便打了電話呼叫救護車與警察前來,於現場時警察也對本人實施酒測,因中午公司聚餐有小酌一番故酒測值0.20,之後本人上救護車前往急診室,經X光檢查後,左腳盤第四指與左肩肩胛骨閉鎖性骨折,並於當晚做完筆錄開了酒駕紅單,也被送到偵查隊過夜。次日(20日)到台中地檢署由檢察官開庭,並說明發生車禍原由,開庭結束後檢察官便告知本人先回去等候通知。
問:1.於車禍肇事部份,本人需負之責任為何?及後續處理方式為何?
3.本人為初犯,無任何前科,後續所應負責之刑責為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酒駕部分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對方亦可能對您提告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您為初犯,就過失傷害部分可試圖與被害人和解,酒駕部分可請求緩起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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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部分,可試圖與對方和解,若和解金額太高不合理,方放棄和解,就刑事部分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判決,民事損害賠償部分,請求法院酌解相關賠償金及主張對方亦具有過失請求與有過失進而減少賠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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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昨日晚間因酒駕遭臨檢,酒測直達0.41,當場警察以公共危險罪遭警察帶回派出所進行筆錄。在分局度過一晚並於早上前往北檢開簡易庭(?,其實我不是很有把握是否是簡易庭,只知道在牢中等待許久後,進入庭內,檢察官簡單敘述筆錄狀況,在場只有我跟檢察官及事務官)。在庭中,檢察官沒有特別詢問任何事項,我簡單重新敘述案情狀況後,檢察官只問了「認不認罪」,我回答「認罪」,之後檢察官就下達「限制居住」,我當下腦中一片空白,也不知道是否應該要答應,但也直接簽了名了。庭後警察與我講說「以你沒有前科的狀況來看,應該是可以判緩起訴,但下次傳喚的時候一定要親自到!最近一定不可以出事,到時候應該是可以判緩起訴的!」
離開北檢後,一直有在找相關的資訊,想與律師請教:
到底我今天早上是否已經被判刑了?? 那下一次被傳喚的時候主要是針對何事進行開庭(是與法官開庭還是只是檢察官?) 想要獲判緩起訴的機率有多高?? 如真獲判緩起訴,駕照是否仍吊扣中?? 最後,我很不懂為何要限制居住??那限制居住的期限為多長??如果獲判緩起訴,是否仍在限制居住的條件中??以及限制居住真的都無法出國嗎(探親)??以上,謝謝!我真的很混亂,謝謝律師的解惑!




過失致死罪依法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度上尚符合刑法第74條之要件,但願本件因您於該過失致失罪案件起訴前涉犯故意犯而遭撤銷緩起訴之情形來看,恐怕法院未必會准予宣告緩刑。
刑法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這部分如何作業 建議你直接問監理所會比較清楚 相關被禁止時間範圍內考照的事宜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