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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先生 105-07-11 16:37

以下本人稱為甲方,對方稱為乙方。

105年4月23日,甲方因牽移動機車而不小心碰撞到停在一旁的乙方機車,乙方直接請警察來做筆錄,警察將此事視為一般交通事故。乙方直接和甲方說請保險公司處理,乙方就與警察回警察局。

在7/11號時,甲方突然收到乙方保險公司要向甲方索取的賠償單,在修理清單中有幾項甲方認為極為不合理,甲方可否拒向乙方絕保險公司理賠呢?

在4/23號至7/11號期間乙方的保險公司來電說明其估計的賠償金額。

乙方維修進廠日期是105年6/28號,乙方維修車歷分別是2015.12.16、2016.02.16、2016.06.28。與事故時間相差勝遠。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11 17: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對方提出除了估價單以外的證據,包含車損證據、修復的證據等。

2、倘若保險公司拒絕,可以等對方來告在依法提出答辯。

沈恆 (沈律師) 105-07-11 17:45

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需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係,事發以前的修車費用無因果關係,不用賠償

Ann 105-07-11 07:38
您好 先謝謝您願意閱讀我的訊息,辛苦了,謝謝您。 我們家是巷弄中的公寓,住戶不到20戶,管委是大家輪流當,收管理費做電梯維修用,15年來只成功召開兩次會議過。一樓大門前騎樓與大門內小塊空地有停車位,當初會議中超過2/3住戶同意停車位依照當時的權狀坪數大小與當時實際居住之住戶劃分,並列入會議記錄。會議後也在各停車位上放置各戶車牌號碼之牌子作為識別。 我家當初被分到2個機車停車位,而a家是套房沒分到停車位,當初a家是管委,討論停車位的會議記錄在他手上其他人沒有,現在a家把套房賣給b,b也是今年的管委,b認為當初分配不公平故直接把其重機停在我家停車位上,請b移走b不肯。 因應b說不公平,我們願意召開會議重新討論,但執行上有困難,想請教您: 若a不肯拿出當初的會議記錄,而現任管委b也不願召開會議,或是召開後人數不達法定規定而流會,還能如何處理呢? 備註1:b是鄰長兼流氓,其他住戶包括以前管委a都不願得罪b,且多數住戶是既得利益者(分配到更多更大車位,故不太願意重開會議討論。) 備註2: a是地主。本棟仍有一樓和地下室套房的家族產權。且一樓住戶門口空地。與大樓出入口緊鄰。亦被一樓租客長期獨霸使用空間 以上問題再煩請你指導,辛苦了,謝謝您的幫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11 09:18

您好,

 

1、若無任何資料或證人足以證明當時之分配約定,則對B難有請求之權利。

 

2、全體住戶仍可召開區權人會議做出決議,若連住戶本身都不願意召開,法院也無從強制

 

3、既然沒有會議記錄,亦有住戶不遵守決議內容,代表您可將車條放至其他空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SAM CHUNG 105-07-07 21:18

7/2約中午左右在公館附近的一條路上我騎著機車載老婆,因前方紅燈所以我把車速慢了下了,就在此時有台轎車從我的左後方開了過來,因對方靠的太近了撞到了我老婆的腳(小腿肚的地方),當下我立刻拍對方的鈑金告知他撞到人了,他往前開降下車窗指責我的不是,然後隨即就關上車窗不理會我,此時綠燈亮起該車就右轉離去到下一個紅綠燈停下,我跟了過去在駕駛旁要對方下車處理,他降下窗反嗆我想怎樣?他說他都有行車紀錄器拍著,此時我就推了他肩膀一下,不久警察來了(當時我大發飆,警察也制止不了我的情緒),不久對方就被請到派出所去,而我就在該處等待交通警察來處理,約莫過了1個小時交通警察來了,我告知對方撞到人肇事逃逸被我攔下,隨即警察調出路口監視器也告知我確定對方有撞到我太太的腳,筆錄做完該員警說肇逃的成立與否要由交通隊來鑑定?
後續我帶我太太去骨科驗了傷,拿了驗傷報告去派出所告該駕駛傷害罪,也做完筆錄了~
想請問:
1.這樣肇逃成立嗎?
2.肇逃是由交通來鑑定成立與否嗎?
3.今天接到派出所的電話要我去做筆錄,說對方告我傷害(指的是我推他的那一下),這樣傷害成立嗎?
4.若對方告的傷害不成立(不起訴或無罪時)我可以反告他誣告嗎?
以上~感謝回答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7 22:34

您好,

 

1、2、本案確實有成立肇事逃逸之可能,交通隊只是提供意見,決定是否起訴或有罪的權力在法院。

 

3、若對方有受傷就會成立傷害罪。

 

4、無法提出誣告之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7 23:46

1.肇事逃逸以致人死傷為構成要件,對方經你提醒仍開走,有涉犯此罪之嫌。警察僅為偵查輔助機關,定罪仍須經由起訴及審判程序。

2.正常推一下似不會造成傷害

105-07-07 15:47

我方是騎乘大型重型機車  對方是騎乘普通重型機車 我方是直行車,對方是在快車道未打方向燈欲橫越雙黃線至對面,然後雙方發生擦撞 警方雙步判定是對方全責,我方無肇事責任 調解第一次,對方提出車禍肇事鑑定過失傷害告訴,並且請求精神賠償(未有明確金額) 我方提出車子維修10萬元 車禍肇事鑑定調解結果是對方為肇事主因違規左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我方是肇事次因未注意車前狀況 對方需負7成責任,我方3成 進行第二次調解,調解名稱是過失傷害調解,所以調解委員針對過失傷害的部分,問對方要我方賠償多少,對方提出30萬的金額,但沒有任何明細, 調解委員說:如果不和解,之後走上法院,會有案底並需要賠償,這樣得不償失,所以希望我們雙方能夠和解, 和解方式是依照對方所提出賠償金額的3成,對方賠償我方提出的金額7成,所以我方必須再支付一筆賠償費用 很沒有辦法接受,因為賠償金額不知道是怎麼算的,而且明明是對方違規,我方是對的,怎麼在法律上我們卻是吃虧的 對方一直覺得我方車速過快,導致他受傷,完全不覺得自己違規有錯,所以雙方在認知上一直無法有共識

您好:

我不知道這7/3比例是怎麼來的,有法律文件來背書責任比例嗎?我想應該沒有,這7/3比應該是調解委員脫口而出的吧!

然依您所述,鑑定報告認定您有肇事原因(次因),並導致對方受傷,因此對方的傷若與您這肇事具備因果關係,此部份依法您必須負責,在刑法層次,這是「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雙方達成和解就可以刑、民一次解決。

我只是比較好奇是您是否有受傷?如有受傷依法您亦可提告,處理起來方向也不太一樣,也因此,我們的回答僅能針對您所描述內容簡要回應,其實未能窺見全部案情,並為您詳述全盤利弊得失,建議您親赴律師事務所與律師作專業諮詢,俾能完整維護您的權益。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就肇責的部分仍可以再爭執,可以送請車鑑會來鑑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8 00:12

 通常在車禍案件,有受傷之一方以刑事來談和解金額是較常見情況(縱使受傷方為主要肇事者),又刑法過失傷害罪只要有部分過失即可構成,因此在本件中如果只有對方受傷對你會比較吃虧點。如果下次還有調解程序,你可以請律師為你談和解條件,降低賠償金額。當然事先必須了解對方受傷程度為何以評估賠償金額之底線。如果在調解程序談不成,檢察官開庭時,也可以請檢察官曉諭對方不應過分要求賠償金額。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Gorbo 105-07-07 14:50

在一次區權會中,停車位管理辦法由管委會提出,在區權會通過!!在規定中,有明文規定汽車格的後方可限停一輛機車!!此規定也送至區公所核備了!!

現在管委會想片面取消此規定!!要求汽車格的後方不准停車!

想請教各大律師,

停車場規定是在區權會上通過的~是否應屬於管委會與住戶協商後的約定???

但是現在管委會想在不經區權會或住戶同意,就取消住戶停車的權益.

這樣子是否合理與合法????

管委會提出的立足點是公共區域,管委會有權做任何決定....

你好: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定有明文。 先確認規約是否有授權管理委員會管理公社區停車事宜,若無,管委會要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得為違反,否則管委會決議無效,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訴訟
小葉 105-07-07 10:23

日期:105/7/6

時間:21:20

事發地點:臺南市金華路二段與三官路路口

我騎機車因未注意前方腳踏車距離發生直接撞上

至對方(年約40多歲中年人)腳踏車後輪歪曲變形,對方並沒有受傷,當下未報警,而以約105/7/7中午12點送至金華路二段上的捷安特維修並開立收據給我

我今天要去腳踏車付維修費用,但因怕可能對方糾纏不清,想請問錄音和解有效成立?應有什麼內容?

事後還有什麼需要做的步驟嗎?請幫幫我,感謝你

靈月 105-07-06 20:07

我在3月底4月初時因車子老舊就去再辦一台分期機車,4/23繳納分期第一期,在5月底時因車禍暫時無法工作沒收入的狀態下把新辦的機車拿去當鋪賣掉,在6/2時當鋪已把機車辦理過戶了,5/23也因第二期延遲到7月2號才繳納完畢,融資公司就說他們查到我在6/2把車子過戶給別人說要告我詐欺侵占,7/8也要繳納6/23延遲的第三期,我想請問律師現在我收到融資公司上告法院的刑事案件傳票

我要怎樣證明我願意分期繳完,我也有再繳分期一個月4425 我不是故意要不繳費我也不是故意咬把車賣掉的

靈月 105-07-06 19:55

我在3月底4月初時因車子老舊就去再辦一台分期機車,4/23繳納分期第一期,在5月底時因車禍暫時無法工作沒收入的狀態下把新辦的機車拿去當鋪抵押借款,在6/2時當鋪已把機車辦理過戶了,5/23也因第二期延遲到7月2號才繳納完畢,融資公司就說他們查到我在6/2把車子過戶給別人說要告我詐欺侵占,7/8也要繳納6/23延遲的第三期,我想請問律師現在我收到融資公司上告法院的刑事案件傳票

我要怎樣證明我願意分期繳完,我也有再繳分期一個月4425 我不是故意要不繳費我也不是故意咬把車賣掉的

天天 105-07-06 11:19
我在6/27日發生一起死亡車禍,我騎機車直行,號誌剛轉為綠燈,直行大約50公尺後,有一位老太太沒有看左右來車就突然衝出來,週遭50~100公尺範圍內有天橋、斑馬線,導致我閃避不及撞上(發生前我有先看到他,但是他沒有要過馬路的舉動,所以我繼續直行,之後他有快步走出來一點,我就往左邊騎,但是他突然爆衝,導致我措手不及,下意識有煞車,往左閃避但依然撞上)時速大約30~40,撞到後我輕微擦傷,老太太因為後腦著地送醫後不治,警方有調閱後方路口監視器,明顯有拍到我有煞車閃避的動作.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6 11: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應該先釐清肇事責任,先取得現場圖、初步判定表等。

2、此類案件一定被害人家屬一定會提起告訴,所以還是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辯護以保障權益。

李葒 105-07-06 11:18
△案主兼受害者為護理人員,申請律師者也是護理人員,關係為姊妹。 △案主為振興醫院91病房正職護理人員(姊);申請者為剛離職於振興醫院為內科加護病房護理人員(去年九月離職),現職董事長特別護理師(妹)。 △案發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與吉祥街(口)。 △2016年5/13值小夜班,於5/14早上04:30才由醫院下班,騎乘摩托車返家,經事故地點,於規定騎駛之車道內停紅燈,於05:30遭酒駕者開自小客車由正後方追撞後,傷患當場意識昏迷,經對街計程車業者報案,由警察與救護車醫護人員送往士林新光醫院醫治,診斷為:大腦鐮處少量硬腦膜出血左側顱骨骨折、左上肺挫傷合併少量氣胸、左鎖骨骨折、左額頭撕裂傷2公分及左後頸頭皮撕裂傷2公分經縫合、多處頓挫擦傷,於09:40辦理住院。 因為振興醫院員工,故於2016年5/16自動出院轉至振興醫院求治。 △警方方面已提告肇事者,有肇事者本身行車紀錄器與兩位民眾作證。 △醫療費用明細: 1.住院醫療費用共計20366元。 2.醫療耗材與就醫支付費用:4730元。 3.就醫文書資料申請費用:796元。 於105年5/14至6/29總醫療費用支付合計25892元。 △案主現持有醫師證明估計宜休養至少半年之診斷證明。 △案主去年(12個月)總薪資收入合計714491元。 △案妹特護薪資週結:420元/時,12時/日,21日/月。 △需申請律師協助源由: 於5/14至5/28住院期間肇事者皆無探視與電聯,在5/27號晚間九點才電聯案母,告知因其為進口汽車業務無休假日,故無法探視。於5/29約至案主住家警衛室行第一次面對面溝通,當日毫無共識,肇事者表示了幾件事情:1.肇事者為獨子,戶籍大直,獨自居住蘆洲,父母美國定居,2.告知雖賣進口車且名下多台名車,但實際擁有權非本人,實質薪資薄弱,3.其堂妹為護士可查證相關醫學常識,4.其姑姑為資深保險人員非常了解法條,會談目的僅付已支出的醫療費用;案父與案母表示,對於腦部創傷病患,其費用支付為後續醫療,而非僅目前醫療費用,因雙方無法達到共識而中止溝通,有警衛在場可作證。 於6/3雙方至土城地方法院,法官認定為未和解過不予以定案,予以安排6/30至蘆洲調解委員會,當日肇事者起初不承認己身過失傷害,後由法官陳述過失傷害成立條件才承認;出庭後不斷的表示其有姑姑法律知識可以協助之,及認為受害者年輕有本錢可以痊癒,並再三與案父母表示己身沒錢。 於6/30雙方至蘆洲調解委員會,案父提出六大訴求:1.機車維修估價費,2.工作損失及減少勞動能力賠償(案主及案妹),3.精神損害賠償,4.醫院就診交通費,5.後續醫療費,6.生活上必要支出(如:補鐵/鈣相關保健食品),肇事者表示:1.僅付有收據的醫療支出費用,其餘不納入賠償範圍,2.表示案妹本身為護理人員就有義務照顧病人,認定案妹24小時堅守病患是天職,3.告知案父母今天如果是遊民撞傷案主,我們連一毛錢都休想求償,4.認為案主的薪資不該由他承擔,且認定案主年輕不可能需要癒後這麼長一段時間。 案妹因要照護案主所以無法前往調解委員會協助溝通,而案父母又總是被肇事者欺負為不懂法律者,一口咬定我們無法讓他得到任何懲罰,故案妹方才請求律師協助,畢竟身為醫護人員平日真的沒甚麼法律知識,能知道的僅網路片面資訊。 △現況也需要了解以下問題: 是否可以申請律師協助? 是否可以申請假扣押對方財產? 是否對方僅承擔刑事責任,就可以不負民事責任(如對方蓄意拖時間)? 是否可以不再和解直接上法院申請刑事民事案件處理?

對方酒後肇事,需負過失刑責。本案應向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俟檢察官對加害者提起公訴後,再藉由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可節省裁判費的支出。

詳細請求金額建議與律師討論,以確保自己權益。至於假扣押的部分,則因為涉及所必須提供的擔保金,因此你們必須考量,若求償50萬元,擔保金可能要17萬元。詳細情形,建議找律師討論。

 

吳鴻奎律師 上浤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106大安區仁愛路4段433號6樓 TEL: (02) 27753149  FAX: (02) 27752827   行動電話:0932237994 email: damonwhk@shanghong3149.com 如尚有疑問,歡迎以EMAIL或LINE(同行動電話)直接聯繫。

joe 105-07-05 18:02

您好,因為我們有一個廣告設計稿件的訴求,裡頭人物配搭將會運用到名牌物件,例如LV包、哈雷機車、BMW汽車。如果我們是用自己的物件拍攝成為廣告素材,請問需要獲得廠商的同意嗎? 廣告刊登後會不會有任何問題?

廣告裡頭如果出現了像101這樣的地標,需要申請授權? 

(以上廣告會運用在平面和影像)

 

感謝您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5 20:13

您好,

 

1、商標權之侵害通常係指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服務中,使用他人以註冊、或足以令消費者混淆之商標時,才有侵權的問題。

 

2、雖不會有侵權之問題,但民法上仍有不當得利之疑慮,商標權人仍可對您主張因拍攝廣告而取得之利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是否會構成商標權或著作權侵害,必須由案件的細節仔細分析後方能確定,而您的陳述簡略,僅能夠大致上說明侵權的可能性高或低。由您的陳述判斷,你們在廣告中使用他人的附帶了商標的商品並主觀上沒有商標法所規定的商標使用,客觀上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機率似乎也不高。不過,由於你所使用的商標都是著名商標,要小心有沒有使該等著名商標信譽僅損之虞的問題,如果有還是會構成對他人商標權的侵害

至於101的入鏡問題,在影片中或照片中出現建築物或長期於戶外陳列的雕像等,理論上可以主張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簡單回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