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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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0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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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承租人不繳租金達兩個月時,您可以寄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不繼續租房屋給對方。如對方仍不理會,則需提起返還房屋之訴,而且就佔用期間,可一併主張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而就房屋租賃契約而言,一般建議可以一年簽一約。因為房客租房子的後續情況往往難以預料,另外將來房市有變動的話,也會比較有彈性。如果簽長約的話,建議要去公證,並約定不給付租金的話,可以強制執行遷出。另外,建議要訂約時,內容的押租金可高一點,或有違約金之條款,都可以有嚇阻違約的作用。
(參照民法第439、44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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